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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2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次转发的《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川办发〔2013〕23号)规定的原则、方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实行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考核奖惩除对应执行省“考核办法”规定外,同时执行内江市的相关规定。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并将减排计划于当年2月28日前报市环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牵头,每年3月10日前完成对县(区)的考核评分,并将相关考核数据报省环保厅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3﹞23号)
http://www.neijiang.gov.cn/uploads/2013/12/30/20131226124108-6556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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