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优秀技师评定办法》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优秀技师评定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优秀技师评定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优秀技师评定办法》已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内江市优秀技师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人才兴市战略,充分激发全市实用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决定开展内江市优秀技师评定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定的内江市优秀技师是指在我市各行业创新能力突出,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第二章评定原则
第三条内江市优秀技师评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注重业绩。以实用人才在生产(业务)中是否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并以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第一标准。
(二)公开透明。注重专家评审、行业认可和群众认同,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人才评选活动,多层次评人才、选人才。
(三)平等竞争。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分户籍、不分行业、不分岗位。
第三章评定条件
第四条内江市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内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具有技师及以上资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在生产一线岗位的技术工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二)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三)近两年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5名获得者,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获得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二类技能竞赛第1名获得者。
(四)获得国家、省、市“技术能手”,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国家、省、市“岗位能手”,“内江市技术状元”等荣誉称号。
(五)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六)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七)在指导青年工人和职业院校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培训徒弟,传授技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评定组织
第五条内江市优秀技师的评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评定10名。采取逐级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评定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内江市优秀技师评定坚持以下程序:
(一)申报。符合评选条件者,填写《内江市优秀技师申报表》(详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按隶属关系审核后,报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初审。市直相关部门或县(区)人才办、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3-5名人选报市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评审办公室根据各级各部门推荐情况和推荐人选业绩情况进行筛选提出15名(高于预定名额50%)建议初步人选名单。
(三)考察。由市评审办公室派员对初步候选人进行考察。
(四)评审。抽调相关行业专家、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市评审委员会,按照严格条件、考察情况、优中选优的原则,对初步人选进行评审。在充分把握初步候选人业绩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10名内江市优秀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审议。根据市评审委员会建议,由市评审办将建议人员名单提交内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公示。对拟评定内江市优秀技师的建议人选,在《内江日报》等媒体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七)批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示情况,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评定监督
第七条凡参加评定人员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立即终止评定资格;如因弄虚作假而当选者,一经查实,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内江市优秀技师资格,并收回奖金。
第七章奖励措施
第八条凡评定为内江市优秀技师的,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10000元;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技术能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的评选,并收入内江市人才库。
第九条在本市媒体上公布内江市优秀技师名单,并专题宣传其主要事迹。
第八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内江市优秀技师申报表
附件:内府办发〔2013〕24号附件
http://www.neijiang.gov.cn/uploads/2013/05/22/20130522084805-70899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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