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的《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已经2014年6月2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7日
促进攀枝花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暂行实施意见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近年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矛盾已经凸显。为稳增长、惠民生,提振房地产业发展信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暂行实施意见。
一、土地供应方面
(一)提高供地门槛。在房地产项目土地竞拍时,竞拍人应提供项目总投资额60%以上的资信证明,确保其有足够资金完成项目建设。
二、税收及行政规费方面
(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按照下限10%进行预缴。
(三)成品住宅装修部分的税收: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委托装修公司进行房屋装修的,装修部分的税收按照《商品房装修合同》金额的4%征收。
(四)购房补贴:对在本市新购普通商品住房(140㎡及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按房价1%的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市、区按照3.5∶6.5的比例分摊承担,两县自行承担。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2014年7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缴纳40%,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时缴纳40%,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20%。
三、资金信贷方面
(六)首套房认定:凡购房者(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商品房,一律以县(区)行政区划认定首套房;对于两家及以上合用卫生间、厨房的功能不配套的老旧住宅不认定为首套住宅。此类住宅由属地住建部门认定。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贷款资格方面,由连续缴存公积金1年以上方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是贷款额度方面,贷款最高额度均在原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
(八)商业贷款:一是适当降低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同时执行二套房房贷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0%的规定;二是商业银行要积极给予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贷款支持。
(九)住房贷款担保:建立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政策性担保制度,由攀枝花市房屋置业融资担保公司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提供保证。
四、预售资金监管方面
(十)实行预售资金差异化管理。按照资质等级、开发业绩、银行信贷征询系统记录、有无引发群体上访等标准,将企业划分信用等级,实行预售资金差异化管理。对实力较强、诚信度较高的企业预售资金实行银行、开发企业双方监管;对其余的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实行市住建部门、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监管。
五、配套设施建设方面
(十一)加快炳二区、炳三区、炳四区、仁和片区水电气、学校、医院、农贸市场、通讯、道路、城市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快推进炳三区四十二中小学校建设,缓解炳三区片区就学困难问题。
六、其他方面
(十二)加大城市宣传推广力度,特别是对城市定位、总体规划、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深度宣传,提升攀枝花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由政府主导,举办大型房交会、阳光康养旅游城市推介会,树立市场信心,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三)将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地产市场消化存量相结合,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与房地产行业协调发展。在政府、开发企业、安置户三方都愿意的基础上,可采用政府团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解决拆迁安置问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也可采用政府团购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方式完成省上下达的目标任务。
(十四)房地产企业要严格自律,抱团取暖,共同应对“市场寒冬”。市房地产协会要充分发挥引导、服务作用。
(十五)本《暂行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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