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攀府发[2013]14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商品房预售款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和按揭抵押贷款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纳入专项监管的各项资金。自发文之日起,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面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全部预售款一律纳入监管范围。
二、监管原则
纳入监督管理的预售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工程建设和缴纳法定税费(含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等),并严格实行专项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在足额保证预售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开发企业适当调用预售款。
三、监管单位
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单位为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
东区、西区、仁和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由市、区两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动监管。米易县、盐边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监管方式
(一)确定监管银行
监管银行由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银行或提供按揭银行担任。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预售款的归集和使用均通过监管帐户办理,一个开发项目只设一个监管帐户。
(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样本,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参照使用。
(三)归集预售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单位、监管银行及监管账户等监管基本信息告之承购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归集到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帐户收取预售款。
(四)使用预售款
开发企业使用预售款时,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并附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证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办理划款手续,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各监管银行必须按照监管协议,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拨付预售款。
(五)解除监管
预售项目竣工并依法验收合格,开发企业办理完毕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且办理完已售房屋分户产权后,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解除预售款监管通知,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监管账户。
五、监管责任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工程停工,应迅速调查原因,及时处理。对因监管不力造成预售款出现问题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责任
在预售款使用监管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提供相关证明,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归集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四)监管银行责任
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市银监分局应责成监管银行对经办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监管银行新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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