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2〕29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

(一)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退役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全部退出现役;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应安排退出现役;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全部退出现役;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应安排退出现役;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可安排退出现役。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具体接收安置对象以当年省政府的通知为准)

(二)接收报到时间。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从当年11月底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12月底报到基本结束。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到我市安置部门报到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后。转业士官从当年4月1日开始到安置部门报到,当年6月底前报到完毕。

二、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一)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仍执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具体仍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遂府函〔2011〕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⑴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⑵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⑶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⑷是烈士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体现优待、系统包干的原则,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属于中、省直管单位(中央、省属驻遂单位)职工子女(配偶)身份,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该中、省直管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自行负责安置。

属于县(区)、市属园区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县(区)、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负责安置。

属于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配偶)等市本级的退役士兵,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研究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遂府阅〔2013〕13号)由船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落实工作岗位。待安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向市财政报告解决,船山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代发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安置单位须在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不得随意解聘、辞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上岗后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已分配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给予岗位安置,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切实落实退役士兵经济补助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川府函〔2012〕218号文件精神,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我市的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为: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补助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补助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一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县(区)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县级公共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省财政每年按照总水平每名退役义务兵5000元、每名退役士官6000元的标准,结合财政管理体制和接收安置人数,对各县(区)分档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市财政每年对非扩权强县试点县接收安置的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按照每名10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以后退出现役并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经济补助仍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遂府函〔2011〕79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经济补助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扎实开展退役士兵技能培训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42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要求,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需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培训资金由各地结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及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五、落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和就业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退役士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扶持按照《人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及《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据的介绍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按照《军人保险法》和人社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基本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参加失业保险,其服役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被评定为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接收单位支持的要求,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人社、编办、发改、财政、教育、国资、公安、宣传、卫生、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落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士兵入户手续;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安置、培训经费,保障安置培训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对生活、医疗有困难的退役士兵,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范围。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县(区)要切实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要开展以顾大局、讲政治、守纪律、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结合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思想实际,根据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需要,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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