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物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直机关物业服务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要求,为降低服务成本,现将加强市直机关物业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全面提升市直机关及公益类物业服务管理质量,统筹配置资源,成立市直机关及公益类物业服务管理联席会议,由分管机关事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国资委、住建局、审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房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遂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物业服务管理的规章制度、物业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机关物业清理、核实及对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筹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为市直各单位履行职能提供保障;负责审核市直各单位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及购买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协调解决市级机关物业服务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负责相关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市本级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日常维修、水电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绿化、保洁、保安等公共服务,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事业单位所要求的特约服务。

(一)纳入物业服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为:市直党政群机关、市本级具有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公益性场馆。

(二)实行向社会购买公共物业服务原则,购买公共物业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三)市直各单位将所需物业服务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四)公益性场馆的物业服务管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购买公共服务,并向联席会议汇报。

(五)市直各单位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对已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要及时进行清理、公开并向联席会议汇报;租期到期后由租赁单位及时收回。

(六)对已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租金收益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

(七)市直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并将办公用房占用、分配情况向联席会议汇报。

(八)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办公用房监管,对未经批准出租、出借或安排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要一律清退;对撤销的部门和各单位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要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三、加强纪律,严格监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承担维护办公用房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加强对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活动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收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疏于资产管理,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的;

2.未按规定权限批准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将办公用房进行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

3.在市直各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对市直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管理不善的;

2.不如实进行办公用房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移、转让、隐匿、处置办公用房或未经许可将资产用于经营投资、抵押、担保的;

4.以各种名目侵占办公用房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不按规定上交资产收益的;

6.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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