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贯彻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及贯彻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抓好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工作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食品饮料、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对水泥行业实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环保、水务、城管、财政等部门要建立污染物处理费拨付与运营情况挂钩制度。强化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重点乡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以及配套污水管网、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金沙江、岷江、长江宜宾段及长宁河、南广河、越溪河、箭板河、黄沙河等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中心城区应开展污泥综合处置利用工作,各区县应完成污泥综合处置利用的前期论证工作,并逐步开展综合处置。加快推进各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2014年底前必须全部完成建设任务。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建设脱硝设施并取消烟气旁路,脱硫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实施增容改造。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应采用先进的低氮燃烧技术,对经论证不能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的项目,必须同步建成配套脱硝设施。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及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应实施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至少达到60%以上,严格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我市在“十二五”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2010年的排放水平。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小造纸、小水泥、小钢铁等的淘汰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将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预警调控,将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污染减排。制定和完善减排激励约束政策,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建立企业和地区减排财政补贴机制,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把污染减排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做好预警预测,落实预警调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并与干部年薪挂钩,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和不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地区,一律不安排污染治理项目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建设项目除民生工程、减排工程外暂停审批。对未完成减排目标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执行项目“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

(二)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继续实施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示范推广体系,筛选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地区。坚持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以造纸、印染纺织、食品酿造、医药、化工、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十二五”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与非重点企业自愿审核,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以“双超双有”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为主,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和后督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尽量就近、就地处置和综合利用。加强搬迁企业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土壤修复。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置与管控体系,在水污染严重或水环境容量小的区域,着力提高废水排放量1万吨/日以上的园区及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根据总量减排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排放标准。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金属、石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及除“上大压小”、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以电力、冶金、建材、燃煤锅炉为重点,加强工艺过程除尘设施建设,推进燃煤电厂、水泥厂除尘设施改造。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加强城市污染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完成创建四川省环保模范城市工作。强化城市餐饮油烟、恶臭、噪声污染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渣土运输及道路扬尘控制,对问题集中区域进行专项整治。加强城市(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泥综合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启动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环保定期检验,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到2015年,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达到二级标准以上。

加强重点流域污染控制。全面落实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从严核定水域环境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重点抓好岷江流域水环境整治,做好金沙江、长江水域实施水质维护。优化流域产业布局,在生态环境敏感的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域,严格控制布局新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和环境隐患突出的产业。依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区,对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令拆除或关闭。推进流域监控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水质监测和风险防控。到2015年,全市长江、金沙江、岷江国控、省控断面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85%。

加强重点小流域和湖库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流域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核查重点小流域工业企业分布、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等情况,针对重点流域污染现状,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积极争取中央、省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加大地方财政配套及投入力度,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推行“河长制”、“监测断面联动考核制”等机制;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开展枯水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试点;推进全市大中型水库水质保护,加强供水人口集中的湖库污染综合治理,继续推进“退渔还库(湖)”工程。

(三)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推进农村环境整治,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集镇和村庄。加强对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领导,确保工程质量优良,任务按时完成,资金使用安全。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继续开展环保监察、环境监测、环保宣传“三下乡”活动;按照生态模式全面完成乡镇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对40家畜禽养殖场实施限期治理;对88家农家乐实施污染治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推进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大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种植和认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适宜农户沼气池建设。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加强农膜使用控制管理,严格农作物秸秆焚烧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切实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农村饮用水源监测与保护,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积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和试点示范等工作。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城市与农村协调和谐发展。

(四)切实加强生态保护。

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生态宜宾的意见》(宜委发﹝2012﹞3号),大力推进生态宜宾建设。认真实施《宜宾市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并实施《宜宾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长宁县、翠屏区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南溪区、江安县、宜宾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兴文县、屏山县成功创建省级生态县(区);继续加强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小区、生态家园创建工作,通过验收或技术核查的生态乡镇60个以上,创建生态小区40个。加强各区县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落实获得省级、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命名的奖励措施。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完成《五粮液工业园区周边及其岷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获得命名的省级五粮液生态工业园区、高洲酒业生态工业园区,要按照新标准编制生态工业园区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江安县阳春坝工业集中区、翠屏区象鼻、宜宾县宜宾北新材料和装备制造产业园、南溪罗龙、长宁宋家坝、高县福溪、珙县余箐、筠连巡司、兴文太平、屏山新发等12个开发建设条件相对成熟的工业集中区,要逐步编制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使部分园区达到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五粮液生态工业园区达到国家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加强生态村、生态家园创建工作,达到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市级以上生态村“60%以上”、国家级生态乡镇市级以上生态村“80%以上”标准要求,60%农户达到县级生态家园标准的要求。继续强化对已建的国家、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的环境监管。加强长宁竹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按照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设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编制和人员,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争率先达标;编制完成《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加强大坝大鲵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维护功能区生态系统的有序良性循环,提高大鲵(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生存环境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综合效益。其余各级自然保护区,当地政府要分别投入资金和人力,在编制规划的同时,加强保护与建设。探索建立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的办法。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市级各部门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园区规划都要进行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凡已经通过环评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评,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区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并纳入年度减排计划。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体系,风险不可控的项目、风险应急体系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从严审批;无环境容量、超过总量指标的地方的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高排放、高污染项目一律从严审批;对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污水垃圾等环保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评管理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违法严重的地区,其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

强化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环保验收。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高、污染较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对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考核,强化环境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大力支持重点环保新产品的开发、技术改造,从投资、税收、市场、价格等方面实行政策扶持,建立环保产业投入长效机制。继续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省预算内资金对我市环保产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同时加大市级财政对环保产业重点项目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合作开发、合资经营、参股、控股等形式引进外资。推进环保产业技术进步,牢固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的思想,通过技术升级、依靠创新创造需求。实施一批环保科技项目,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工程,推进企业研发和储备技术,增强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环保科研、设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加强科研与生产的联合、协作,培育环保技术市场。积极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行政代执行试点。加强环保产业能力建设,提高环保产业硬件设施水平,加强环保产业管理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着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

(七)强化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

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和处理机制,配备指挥装备、应急车辆、取证和防护等设备,加强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强化环境应急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流域、区域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区域联防联控水平。

加强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调查评估。对化工企业、重金属行业、工业园区和尾矿库等重大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将环境风险纳入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体系。

(八)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

认真组织实施省、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调整优化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在人口聚居区和饮用水、食品安全保障区坚决禁止新上涉重金属项目。积极淘汰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类管理制度,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到2015年,国家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省级重点防控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实现零增长。

切实加强重金属环境监管和治理,将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含铅蓄电池业、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冶炼业等的风险排查,强化涉汞、镉、铬、铅、砷等重金属风险源的控制和监管,对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对重金属超标排放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或关停取缔,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测和监管。

(九)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

认真执行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认真执行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禁止在工业园区外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项目。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落实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问责制。

(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行动,严惩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运输、转移、处置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审批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专项基金,建设危险废物中转储备库。

(十一)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实现市核安全局建设达标。切实加强核与辐射环境执法监督,实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完善装备,提升核与辐射应急与处置能力。加强对放射源、大型电磁辐射设施和移动通信基站等的环境管理。强化核与辐射日常监督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辐射场所和电磁辐射项目实施限期治理。强化重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实体保卫工作,对重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实施实时动态监控。完善核与辐射安全评审方法,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监督体系,实现核与辐射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提升辐射环境监测资质认证范围和水平。配合国家和省做好核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服务工作。进一步强化辖区内放射性废物、退役放射源收贮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区域内电磁环境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加强电磁辐射科普宣传,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形成核与辐射安全“联防联控”体系,妥善处理电磁辐射纠纷和投诉。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认真执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进一步优化、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规范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警示标牌和隔离设施。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推进水功能区、水库、水利工程渠系水资源保护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到2015年,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90%,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大于80%。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评估机制。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年度评估,落实财政经费支持,开展水质例行监测和全分析,中心城区及服务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和环境应急体系,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预警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三、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管能力

(十三)着力提升环境监测和环境科技支撑能力。

强化环境监测标准化能力建设和预警体系建设。在2011年我市已完成市环境监测站等4个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基础上,2012年完成宜宾县、珙县、长宁县、兴文县等4个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工作;2013年完成筠连县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工作,2014年完成屏山县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的监测。加强细颗粒物(PM2.5)、臭氧和一氧化碳监测能力建设,国控网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省控网6个扩权县2014年底前完成,其余区县2015年底前完成。从2016年起,全市各区县均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落实环境监测工作绩效考核,完善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强化环境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体系建设。在饮用水安全、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大气联防联控、PM2.5源解析和控制、烟气脱硫脱硝、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大力开展基础调查、技术推广和试点示范。积极推动环境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建设,成立环保产业协会,深入开展环境技术、产品设备和工艺评价与示范推广研究运用。

(十四)着力提升环境监察能力。

落实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规范要求,2013年,翠屏区完成三级达标验收工作,南溪区、宜宾县、江安县完成二级达标验收工作;2014年,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完成一级达标验收工作,长宁县、高县、筠连县、兴文县完成二级达标验收工作;2015年底前,珙县、屏山县完成三级达标验收工作。

加强环境安全应急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市、区县成立独立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配足配强人员编制,建立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指挥车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环境安全监察,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农村及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开展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后督察,深化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环保举报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控设施由环保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第三方管理。提升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管理能力。

(十五)着力提升环境信息能力。

落实国家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规范要求,确保全市环境信息机构达到考核标准。2012年,长宁县完成达标验收,市本级完成机构编制批复;2013年,翠屏区、南溪区、珙县、江安县完成达标验收,市本级完成人员、设备软硬件建设;2014年,宜宾县、高县、兴文县、筠连县完成达标验收,市本级完善软硬件建设;2015年,屏山县完成达标验收,市本级完成机房、办公场所建设并全面达标验收。构建“数字环保”体系,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控制、总量减排、生态保护、环评审批、应急指挥等核心领域信息化建设。整合资源,实现共享,建设宜宾市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加强宜宾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和规范化运行管理,实现国控、省控、市控、县控等重点污染源的实时、动态监管;建立企业端监控设备第三方专业运营管理办法,提高运营监管水平。推进环保电子政务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提升环保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能力,提高环保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

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统计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基础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统计数据质量,使环境统计逐步成为节能减排等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

四、完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十六)健全环保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健全环保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实行设区城市和开发区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环境保护工作力量,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处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机构队伍建设,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由环保部门牵头,法制、水务、经信、国资、财政、公安、发改、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配合,制定出台一批加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加强环保队伍执法管理,统一环境执法标识,健全环境执法程序,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地方政府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2013年、2015年分别对区县执行环保规划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考核。继续实施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党政“一把手”环保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对不认真执行环保政策法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十八)实施环境经济政策。

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将环境保护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切实保障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和大力支持公共环境监管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加大对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各级征收的排污费重点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实施有利于环境管理的经济政策。完善脱硫脱硝电价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给予优先上网等支持。全面落实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各级政府适当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特许经营,对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给予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排污收费制度,严格排污收费征收管理,未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区一律不予安排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对随意减免排污费的地区依法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建立银行绿色评价制度,推行绿色信贷,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实施能源资源开发、水电开发和饮用水源保护等的生态补偿。建立重点小流域污染治理“以奖代补”政策。探索建立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逐步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十九)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宣传机构,成立环保宣教中心,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环保意识,提高全民环境素质。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和环保教育培训,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行动,推动环保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鼓励和引导公众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开展环保活动。落实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弘扬环境文化,监督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环保对外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环保国际公约。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市环境保护局要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目标办、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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