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资阳中心城区村民自建房屋征收补充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资府办函〔2015〕123号
颁布日期:2015-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资府办函〔2015〕123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资阳中心城区村民自建房屋征收补充政策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资阳中心城区村民自建房屋征收保障安置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村民自建房屋合法面积和家庭人口的认定严格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资阳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中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资府发〔2015〕1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村民自建房屋经认定不足人均30㎡的,在实施房屋征收时按人均30㎡予以保障安置;补足人均30㎡的部分应按住宅合法面积给予补偿安置且应由被征收人按建设成本400元/㎡支付价差款,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和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三、该政策标准只适用资阳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已征用但房屋未征收的被征收人。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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