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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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1日
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促进我市经济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贡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评定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定1次,有效期2年。每次获奖的企业不超过4家,复评合格企业不占当次评定名额。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由自贡市名牌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研究解决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实施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行业协会负责培育、发动和推荐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企业争创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产业、环境保护、质量等方面的政策,并取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生产经营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效益、服务质量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企业的先进水平;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在近3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连续3年未发生行业规定的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境保护、卫生等事故和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且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3年以上,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省以上品牌荣誉和质量管理先进称号并在有效期内。
第四章评定标准
第八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自贡市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九条为保证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拟定,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定标准,以保证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政府审定等。
第十一条政府质量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市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区县政府推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组建行业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进入现场评审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评审组按评定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果提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获奖企业候选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的获奖企业名单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获得“自贡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和奖牌,对首次获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市级相应专项资金中安排。复审合格的企业只享受荣誉称号,不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领导小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并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布。被撤销政府质量奖奖项的企业在6年之内不得参加政府质量奖评定。
已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产品质量波动较大、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领导小组可暂停或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
领导小组每两年对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继续享有政府质量奖,复审不合格的,由领导小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政府质量奖评定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区县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的政府质量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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