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是指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批,对已交付使用的廉租住房的配租和退出、维修和维护等实施管理的行为。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遵循全市统筹、属地管理、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廉租住房政策,对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备案)和年度复核;

(二)承担市本级廉租住房房源的配租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设和管理廉租住房信息系统,统计和发布廉租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四)对廉租住房调整进行审核,受理租住住户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举报和投诉,并调查、核实、处理;

(五)承担廉租住房其他方面的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廉租住房政策,对辖区内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和年度复核,对分配到位的实物房源指标组织实施配租和管理;

(二)承担廉租住房修缮及相关的招标、委托和租金的计算、收缴等管理工作,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档案,发布廉租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四)对廉租住房调整进行审核,受理租住住户违规使用廉租住房的举报和投诉,并调查、核实、处理;

(五)承担廉租住房其他方面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承担以下工作:

(一)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建议意见,调查了解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空置以及住户家庭成员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制止住户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二)掌握廉租住房住户入住备案情况,协助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廉租住房的相关管理档案;

(三)受理廉租住房维修的报修,协助做好施工监督、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受理投诉和举报,负责办理住户入住、腾退等相关手续;

(五)承担其他相关事项。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地居住2年以上,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属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四)已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1年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

以上申请条件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原则上每2年公布一次。

第五条实物配租户分以下情况认定:

(一)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二)对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与父母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的,按分户处理;

(三)对离异、丧偶、无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轮候制。按照申请家庭评定分数,从高到低确定轮候顺序。

(一)无私有住房的家庭计30分;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的计20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5至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计10分;8至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计5分。

(二)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满3年的家庭计20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满2年的家庭计10分;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满1年不足2年的家庭不计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伤残的:残疾等级为1级的计10分,2级的计7分,3级的计5分,4级的计3分。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两位以上(含两位)60岁以上老人的计10分,有一位60岁以上老人的计5分。

(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少数民族的计2分。

(六)申请家庭成员在四人以上(含四人)的计10分。

评定分数后,分数相同的家庭公开摇号确定轮候顺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供应范围包括: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且家庭成员中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对象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经市政府认定可以列入优先供应对象的家庭。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已租赁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

(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有两套(处)及以上住房的;

(三)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且实际与其同住,但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我市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2平方米以上的。

第八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由社区居委会将申请家庭情况在居住地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审核后再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市本级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家庭符合优先供应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经审核,申请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纳入轮候程序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四)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应选派一位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选房;实物配租房源第1层应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及有70周岁以上老人或盲人的家庭,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以分批摇号方式选择。

(五)轮候到位的保障对象选房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自贡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出具《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单》;保障对象凭《自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入住通知单》到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入住手续。

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腾退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实物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自贡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等;(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扩建、改建、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故意损坏实物配租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利用廉租住房从事违法活动,拥有机动车辆(不含两轮和三轮摩托车),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腾退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已登记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且轮候到位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选房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排序在后的家庭依次递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视同其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2年内不对其重新进行实物配租,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保障对象选房后无特殊原因2个月内未实际入住的,视同自愿放弃。

保障对象主动退出廉租住房后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章租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租金由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收取并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缴入财政的廉租住房租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安排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和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等物业服务,以及弥补公共部位维修经费不足等支出。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自贡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遇到重大特殊事件,确实无力承担廉租住房租金的,由其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可对一定时段的廉租住房租金予以减免;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腾退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因特殊原因不能腾退又不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维修和管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费用预算,经同级财政初审后,联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提交上季度的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费用结算报告,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实物配租对象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一)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12月份前,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乡镇(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情况进行年度审查、复核。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履行《自贡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三)经审核,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实物配租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

(四)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及时收回房源重新分配。

(五)实物配租家庭腾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时,应当停止使用并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腾退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拒不腾退又不接受租金调整等处理方式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必要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由相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实物配租家庭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廉租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诚信机制。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责令其腾退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而退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5年内不得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配合骗取廉租住房的组织和个人,将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荣县、富顺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