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发改价管〔2014〕248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建委、房管局、国土分局、各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为规范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法》、《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限价商品住房是指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采取限定套型面积、限定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对象的办法,由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二、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和利润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低20%左右。
三、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测算,由市建设交通委提供项目建设安装工程成本测算结果;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提供项目用地经审核认定的土地整理成本资料。项目的各项配套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入成本,没有规定标准的可参照同类建设项目的平均费用计算。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盘销售日期前,到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定限价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并相应提供以下材料:核定销售价格的申请、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准地名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图等资料。项目符合分期销售规定的,可列出分期销售计划备案,原则上不得出现销售房源断档。
五、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项目同区域(周边、同地区或同一地级)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实际销售备案情况,原则上选取5个或5个以上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并测算出前3个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若在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足5个,可放宽到相邻行政区的同一地级或按由近及远的原则继续选择。
六、限价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合理安排各门栋平均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差价,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制发销售价格通知。
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中发现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八、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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