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法〔2013〕3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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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11月1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国土房管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对后评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后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负责起草和实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承担,也可以委托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或其他研究机构开展。
涉及多个处室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应当组成后评估项目工作小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牵头处室,其他有关处室为成员,共同承担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第六条后评估应当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后评估按照项目实施。后评估项目可以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内容相关的若干个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九条后评估项目分为专项和自评两类。
后评估专项主要是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群众反映强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为配合立法和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的评估。
自评项目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定年限,以及按照规范性文件实时动态清理要求进行的评估,作为推进相关规定“立、改、废”的重要依据。
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为完善国土房管法规体系而进行的后评估项目,可以纳入局科研项目。
第十条后评估项目根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确定为后评估项目:
(一)规范性文件或者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新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各区县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拟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
(四)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3年、试行或暂行文件实施满1年的;
(五)人大、政协或司法机关建议进行评估的。
第十一条后评估专项实施项目管理,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根据工作需要,后评估专项可以通过委托或者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交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或者其他研究机构承担。涉及公开招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自评项目由负责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每年应当提出1至2个后评估建议项目。
局政策法规处根据本办法以及年度立法计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对各部门申报的后评估项目进行审核,每年12月份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报局务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后评估项目,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当拟订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送局政策法规处。
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预期成果、承担单位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四条后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法开展。对于规范性文件中的重点制度和关键问题,应当收集一定数量的数据,运用计量经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
具体评估工作可以参照《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规范(试行)》进行。
第十五条承担评估任务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后评估年度计划安排,按时完成后评估工作。后评估工作完成后,应当起草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局政策法规处。
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数据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主要包括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分析、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后评估报告中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法规、规章建议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市政府提出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局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应当优先列入局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后评估工作中发现区县国土、房管部门行政行为不规范的,有关处室应当制作整改建议书,报局审定后,送有关区县国土、房管部门。
第十八条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加强对后评估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定期将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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