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单位产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292号
颁布日期:2013-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单位产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租金的单位产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961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单位产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单位产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单位产住房权属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国有企业所有的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单位产住房,在企业改制后需进行房改售房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管理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2〕210号)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住房是否执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等进行认定,申请人持有关认定文件等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原土地使用权类型维持划拨。涉及减免契税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1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10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实行计划租金的单位产住房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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