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176号
颁布日期:2013-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660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防范当事人的虚假登记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自然人或其代理人房地产登记申请时,应采集当事人照片。

二、已采集的照片应当妥善保存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数据库中。权利人申请办理其他登记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审核人员应当调取系统中的照片进行比对。

三、房地产登记工作人员需作好解释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配合照片的采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18日起施行,至2018年6月18日废止。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登记中采集当事人照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66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13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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