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监〔2010〕395号
颁布日期:2010-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10〕395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用地,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按时报备本辖区内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

第三条报备事项应含以下内容:

(一)本辖区内发生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情况;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查处情况;

(三)违法用地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四)本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情况;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该上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报备工作按照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报送。

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应一并报送。

第五条季度报备为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情况报送;

半年报备为每一年度7月10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情况报送;

全年报备为每下一年度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情况报送。

第六条备案报告和备案表格由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七条报备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条对报备及时、工作突出的单位,在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开展评优活动时,市局将优先推荐,予以奖励。

第九条对报备不及时、瞒报、虚报的单位,市局将在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

附件: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表

附件

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单位:公顷

所在区县项目名称项目立项

批准单位涉嫌违法主体动工时间实际用地面积项目用地类型是否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时间文号整改查处情况是否报告备注

制表人: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本表为季度、半年和全年报表,反映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用地类型”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

3.“整改查处情况”指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的落实情况,未下达文书的不填;

4.“是否报告”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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