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的通知
关于使用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地权〔2010〕38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使用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东疆港建发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制作了《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在办理房屋预售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中使用。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的通知》(津房权〔2005〕37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的通知
http://www2.tjfdc.gov.cn/pages/detail.aspx?ListID=erqi_zhengcefagui&ItemID=1693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填证说明
一、权利人:申请房屋预售登记的,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填写购房人;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填写抵押权人。
二、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屋预售登记按照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填写;其他按照有关合同的记载填写。
三、附记: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附记”栏内注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抵押权人、权利价值和约定期限;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注记抵押人、权利价值和约定期限。
附件
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
权利人:
登记类别:
注意事项
一、房屋预售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核发本证明。
二、房屋竣工后,办理房屋预售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有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当事人应按规定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应按规定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有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按规定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
三、除发证机关及填发单位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证明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本证明不得涂改,涂改的证明无效。
五、本证明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须及时申请补发、换发。
六、上述权利如有变动,请查阅房屋权属登记簿。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登记日:
登记证明号:
本证记载的房屋权利,准予登记,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填发单位:
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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