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地权〔2010〕38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规建局、中新生态城建设局、东疆港建发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现将《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购房群众拿不到产权证的问题,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特制定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房屋权属补办登记(以下简称补登)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开展房屋权属补登工作,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在2006年底前完成房屋权属补登工作。
二、补登范围
2002年12月31日前本市国有土地上和城镇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依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因故未能办理登记的。具体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造的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房屋;
(三)已登记房屋转让的,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
凡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项目,均可申请补办登记。交付使用的认定标准,以购房合同记载的房屋交付日期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为准。
三、工作分工及程序
(一)市、区县登记机构按照委托业务分工分别受理房屋补登工作,符合补登条件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各登记机构报送的明细,进行公告。
(三)对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补登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组织会审后,进行公告。
(四)公告期满且无异议的,各登记机构按照委托业务分工登记发证。
四、实施步骤
(一)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集中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的住宅初始登记和购房人补办登记问题。
(二)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集中解决非住宅房屋的登记和自建自用房屋的初始登记问题。
五、具体措施
(一)对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补登。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具结书等文件。
(二)对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建房屋的补登。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建房证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测绘报告以及具结书等文件。
(三)房屋产权补登具结书。申请补登的,申请人应提交具结书,具结书应对权属纠纷等问题作出有关承诺和保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正常经营,应当申请补办初始登记,对不申请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履行登记义务。对仍不积极申请补办登记手续的,记入诚信档案,通报市建交委、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停止其新项目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待补办房屋初始登记后,再予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建房单位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且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购房人申请补登的,应同时申请房产测绘,申请人应当配合。
(六)房屋权属补登的审核条件和工作时限。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符合补登条件的,受理后30日内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以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告有关情况。公告期满无异议且已完成测绘的,各登记机构在3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需测绘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完成测绘)。
(七)补登房屋坐落问题。申请补登房屋公告,应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载明的地址为准;地址不明确的,以申请补登房屋的实际地址进行公告。一个小区有多个地址的,以小区现地名为准登记发证,户室号以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八)存量房屋转让的补登问题。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各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存量房屋转让的补办登记。
未登记的存量房屋转让,申请补办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合并受理两次登记。受让人须提交转让人的购房合同、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的合同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要件。同时,对转让人和受让人申请的内容分别进行公告。
(九)对已进行补登公告的房屋权属提出异议,异议人应为公告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异议提出人须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十)严格按规定收费。补办登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主体和标准收取税费,不得乱收费。
六、房屋权属补登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房屋权属补登工作,执政为民,认真做好补登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房屋权属补登工作是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开展的,关系到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房管部门构建和谐社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补登工作,提高认识,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把补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成立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领导小组,吴延龙局长任组长、吴炳灏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研究补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定期召开补登工作会议。
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房地权籍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房屋权属补登工作。
各单位成立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领导小组。市、区县房屋权属补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主任和区县房管局局长任组长,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主管副主任和区县房管局主管局长任副组长。按照委托分工具体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补登工作。
(三)依法行政。房屋权属补登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补登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补登工作,不得以权谋私,违规办件。
(四)狠抓落实。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信访投诉,以及地理信息系统情况,整理补登项目明细,核查项目有无法院查封等权属限制状况,摸清底数,制定补登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补登工作。
(五)方便群众。对于补登申请集中的小区,登记机构应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集中受理。对于确有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可以采取上门受理、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有关媒体以及交易办件大厅,加大房屋权属补登的宣传力度,对补登的程序、要件、收费等政策深入宣传。补登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耐心接待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真记录补登投诉信息,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补登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房权〔2005〕377号)、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关于开展房屋权属补办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5〕10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房屋权属补办登记的程序
附件
关于房屋权属补办登记的程序
一、补办房屋权属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机构按照委托业务分工分别受理申请人的补登申请。
(二)受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收取公告费。
(三)公告。对于符合补登条件的,各登记机构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各登记机构报送的明细,进行公告。对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补登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组织会审后,进行公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天津日报》或者《今晚报》以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统一公告有关登记事项。
(四)测绘。建房单位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购房人申请补登的,应同时申请房产测绘,申请人应当配合。
(五)核准登记。公告3个月期满且无异议的,核准登记,并在房屋权属登记簿上进行记载。
(六)制证。
(七)核收税、费,发证。
(八)立卷归档。
二、登记要件及核准条件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房屋初始登记
1、对于缺少规划、土地等手续申办房屋初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建房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土地使用证件或建房证件或计划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④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公告后2个月内补交);
⑤具结书。
3、核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①申请人与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建设单位相一致。不一致的,应提供有关联建协议、项目转让协议等证件。
②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③无他人所有权登记记载。
(二)购房人申请转移登记(房屋已作初始登记)
1、建房单位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但因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或下落不明,不能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购房交款凭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④具结书。
3、核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①申请人是购房合同载明的受让人。如购房合同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与已备案的合同载明的受让人一致。
②购房合同中所记载的出让人应当为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建房单位或者联建单位。
③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④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查封、财产保全等登记记录。
⑤无其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
⑥无其他购房人所有权登记记载。
(三)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未作初始登记)
1、建房单位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且已注销、被吊销或者下落不明的,购房人可直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购房合同或协议或购房交款凭证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④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公告后2个月内补交);
⑤具结书。
3、审核内容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①申请人是购房合同载明的受让人。
②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③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查封、财产保全等登记记录。
④无其他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
(四)已登记房屋的转移登记
1、已登记的房屋转让后,当事人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原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受让人可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①天津市房屋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
③房屋权属证书;
④房屋买卖合同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⑤具结书。
3、核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①申请人是房屋买卖合同等载明的受让人。
②房屋买卖合同等载明的转让方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人。
③公告期满且无异议。
④申请登记的房屋无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查封、财产保全等登记记录。
三、公告事项
补登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坐落、登记事项、公告期限、受理机构、有必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四、关于异议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房屋权属申请内容公告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有效限期内向登记机构书面提交异议和证据等证件。
五、登记时限
受理的补登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在30日内在《天津日报》或者《今晚报》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告有关情况。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其他相关问题
建房人或者购房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注销、被吊销,或者为自然人已死亡的,其上级单位或者继承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原已注销、被吊销或者死亡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与建房人或者购房人关系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