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保〔2010〕390号
颁布日期:2010-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透明度,维护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权益,按照《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和《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将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归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的规定

为增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透明度,维护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权益,各售房单位要按市里统一组织部署,在各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房委办)和承办银行的指导下,将2004年1月1日前已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储存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管理部门职责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的管理,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归集、拨付及记账工作。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市房产总公司审核,市房管局审批;市内六区以外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使用由区县房管局审批;单位自管产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由区县房委办审批。

二、原有维修资金清理

(一)清理方法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维修资金应记帐到每套住房,售房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售房款管理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分摊:

方法一:余额调整法

售房单位向经办支行提供每个业主10%和1%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日期和金额初值。经办支行计算每个业主10%和1%的本金和利息余额,每年利息并入上年本金滚存计算,计算余额之和与帐面余额的差额根据余额调整系数调整。

10%(或1%)调整系数=计算余额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全体业主计算利息之和

某住房分摊的10%(或1%)维修资金调整差额=该住房计算利息*10%(或1%)维修资金调整系数

方法二:余额平摊法

售房单位向经办支行提供每个业主10%和1%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年份和金额初值,以及各年售房单位10%和1%维修资金利息金额小计。经办支行根据售房单位某年10%和1%维修资金余额之和与利息之和计算当年分摊系数,将各年度利息分摊到当年存有本金的业主。

某年10%(或1%)维修资金分摊系数=某年单位帐户10%(或1%)维修资金利息之和/各套住房该年10%(或1%)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之和

某年某住房分摊的10%(或1%)维修资金利息金额=某年10%(或1%)维修资金分摊系数*该住房当年10%(或1%)维修资金本金余额

按照方法二计算的各住房10%和1%维修资金本金与利息之和与帐面余额的差额如大于10元,用计算差额代替分摊系数的分子后,按照原方法重新分摊一次。

方法三:单位出据具结意见

对于售房单位已将多幢住房的10%和1%维修资金混合用于某幢住房维修,部分或全部使用难以按套分摊的,由单位出具具结意见,负责就维修资金记帐到每套住房工作向管房组织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同时对剩余维修资金自行提出分摊意见和每套住房维修资金分摊明细,具结意见和分摊明细报审批部门备案。

维修资金未使用或使用资金可按套分摊的,售房单位可选择方法一或方法二,将其记帐到每套住房。其中,成立管房组织的,应将结果告知管房组织。单位能够提供业主购房准确年月日的,可选择方法一;单位只能提供业主购房年份的,可选择方法二。对维修资金难以按套分摊的,售房单位可选择方法三。售房单位未提取或足额提取维修资金,需建立或补充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未将维修资金存入承办银行的,应将维修资金划入承办银行后,记帐到每套住房。

(二)清理程序

1、单位领取、填写表册。售房单位到经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经办支行盖章后交售房单位,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一的售房单位到经办银行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余额调整法)》一式两联(第一联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二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余额平摊法)》一式两联(第一联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经办支行留存),采取方法三的售房单位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单位具结意见书》及《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具结明细清册》各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经办支行退售房单位留存,第二联承办银行交审批部门备案,第三联经办支行留存。)

2、银行录入,单位校对。经办银行录入明细清册相关内容,并将录入内容打印“每套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帐户明细”,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确认结果反馈经办银行。

3、银行计算,单位确认。经办支行按照单位选择的方法计算每套住房10%和1%维修资金利息,打印“每套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利息明细”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及时核对,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确认结果反馈经办银行。

4、差额划款。对计算余额之和与帐面余额的差额,从单位90%售房款利息多退少补。

5、回单。经办银行打印“每套住房维修资金余额利息明细”一式两联(一联交单位,一联交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经办支行和售房单位据此建立维修资金单位帐和业主分套帐。

三、记帐到套维修资金的使用

10%和1%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售房单位和业主使用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使用申请书”)、“维修资金按套分摊明细表”(以下简称“按套分摊表”)一式四联,同时提供相应申请要件,到审批部门申请用款。

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需提供:经办支行打印的维修资金对帐单,受益业主意见,售房单位依据业主报修和现场查勘情况提出的修缮项目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

(二)审批。审批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批准使用的单位,留存其“使用申请书”第二联。审批部门通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将“使用申请书”一、三、四联交开户支行。

(三)资金拨付。开户支行将批准的用款额度划拨到申请单位帐户,维修资金从分套帐列支。

(四)记帐。售房单位以经办支行退回的“使用申请书”和“按套分摊表”以及记帐单作为记帐凭证。

四、记帐到套维修资金的转移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以及住房灭失等需转移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维修资金转移的单位,到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转移申请书”(以下简称“转移申请书”)一式五联,同时提供经办支行打印的对帐单以及相应申请要件,到审批部门申请转移维修资金。

单位需提供的申请要件有: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由售房单位持住房交易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维修资金分套帐更名。

(2)售房单位更名的,由售房单位持变更后的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更名批准文件,到审批部门申请单位维修资金帐户更名。

(3)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持“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其他有关房屋灭失的证明,到审批部门申请支取拆迁住房1%的维修资金余额,拆迁住房10%的维修资金余额转移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90%帐户。

(4)售房单位破产或撤销的,售房单位持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单位撤销证明和维修资金托管协议,申请将维修资金余额帐户转移到管房单位。

(5)帐户销户的,当单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帐户全部余额时,办理相关帐户销户或按照有关规定续存资金。

(二)审批

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对批准转移的单位,留存其“转移申请书”第四联。

(三)资金转移

1、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售房单位更名

区县经办支行为售房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第二、三联由承办银行交住房保障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第五联由经办行留存。

2、住房灭失,售房单位合并、分立或破产、撤销,办理销户

售房单位开具支票,同时持“转移申请书”到经办行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申请书”第一联由经办支行交售房单位留存,办理产权转移时出示;第二、三联由承办银行交住房保障处、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第五联由经办支行留存。

五、利息结算

对记帐到每套住房的10%和1%维修资金,从记帐到每套住房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计息,即当年归集额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转年归集额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结息日当日挂牌利率结息。

六、单位对帐

经办支行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按售房单位和业主打印10%和1%维修资金对帐单以及利息清单,在两个月内交单位核对。单位应及时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经办支行。售房单位如有疑异,到经办支行查询。

七、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记帐到每套住房暂行规定》(津房委办[200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总表

2.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分套登记明细清册(余额调整法、利息平摊法)——-利息平摊法年利息表

3.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单位具结意见书

4.天津市公房售后维修资金具结明细清册

http://www2.tjfdc.gov.cn/pages/detail.aspx?ListID=erqi_zhengcefagui&ItemID=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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