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保〔2010〕374号
颁布日期:2010-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核减公房租金工作,根据《天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和《关于对承担核减租金的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给予补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11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简称“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有住房并申请核减公房租金的,经公房经营单位初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统一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一)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居民(以下简称“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为同一人的,其所承租的公房可享受核减租金。

(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配偶承租公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

(三)《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和《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的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其同户籍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可享受核减租金。

同户籍家庭成员是指持证人的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操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核减公房租金的家庭应当由承租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需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公房经营单位(直管产到房屋所在房管站,单位产到单位房管部门,下同)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

1、身份证

持证人与承租人不是同一人的,要求同时提供持证人和承租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是同一人的,复印件要求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持证人户口页;持证人与公房承租人不一致的,须复印户口簿首页、持证人和承租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户口页。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盖章页和有持证人姓名页。

4、《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复印件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及“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二)初审

公房经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完成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有疑义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核对,确认无误的,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明细表》)。

1、自管产公房由单位房管部门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将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连同《登记审核表》、《明细表》、《汇总表》,报房屋坐落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直管产公房由房管站将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连同《登记审核表》、《明细表》报区房产公司。区房产公司在3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汇总表》,连同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及《登记审核表》、《明细表》,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批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本区县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和优抚对象明细与申请人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及公房经营单位(自管产)和区房产公司(直管产)上报的《登记审核表》、《明细表》、《汇总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与民政部门提供明细不符的,返回公房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经核对无误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为承租公房的申请人建立纸质及电子档案,并将电子档案(《明细表》、《汇总表》)上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符合享受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公房经营单位。

(四)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电子档案进行备案,实行微机管理。

(五)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关于使用新版天津市公房租金核减专用章”的通知》(津国土房保办[2010]58号)规定,公房经营单位在享受人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扉页背面加盖“天津市公房租金核减专用章”,注明月应收租金、月核减租金和月实收租金,将其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

承租人在每月15日(含)前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当月起核减租金;每月16日(含)后提出申请,并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自申请次月起核减租金。

三、动态管理

(一)建立退出机制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本区县民政部门建立月联系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低保”和优抚对象的变动情况,并会同本区县民政部门及公房经营单位对群众举报情况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对于不再享受“低保”和优抚待遇的家庭,及时书面通知公房经营单位。

公房经营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准确地掌握置换、转租或拆迁等变动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变更情况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于不再符合核减租金条件的承租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月报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变更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并向承租人开具《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见附件5)。公房经营单位换发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从次月起按市统一公房租金标准核收房租,原公房租赁合同存档备查。

(二)健全统计报表制度

1.月报表。公房经营单位每月20日前将上月核减公房租金变更情况填入《变更表》,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上月变更情况填入《变更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2.租金调整报表。如遇租金调整,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各公房经营单位要认真填写《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租金调整情况表》(见附件6)和《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三)建立监督制度

各公房经营单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均应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对核减公房租金对象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投诉、监督。

四、工作要求

将“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是我市住房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保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核减公房租金工作。

(二)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辖区、本系统内各公房经营单位实施核减公房租金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核减租金公房的管理档案,积极协调民政、公房经营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核减租金对象及其承租公房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享受核减公房租金家庭的住房和享受“低保”、优抚待遇等情况进行定期复查。发现因情况变化需调整的,予以相应调整;发现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核减公房租金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核减租金。

(三)各公房经营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严格操作流程,做好核减公房租金的受理、相关证件的审验和资料的保管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租金核减的,要及时取消资格,追回欠交房租;对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或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津房委办〔2003〕59号)和《关于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和社会优抚对象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通知》(津房委办〔2003〕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登记登记审核表

2.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明细表

3.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汇总表

4.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变更情况月报表

5.退出廉租住房的通知

6.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7.天津市低保和优抚对象承租公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表

http://www2.tjfdc.gov.cn/pages/detail.aspx?ListID=erqi_zhengcefagui&ItemID=1688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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