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津国土房安〔2010〕323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不含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三资企业租用公有非住宅房屋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房屋建筑结构和所处地段确定租金单价,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租单位。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和非住宅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范围见附件1、附件2。
第四条按照房屋的使用用途,租金单价分为《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三类。
《工商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用房。
《金融业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用房。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月租金单价》适用于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社会公益事业用房(如托幼园所、老年活动中心等)。街道居委会办公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计算。居民区存车处用房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的20%计租。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改为生产或者经营性使用的一律按工商业用房租金计算。
第五条房屋结构等级按幢评定。一所房屋含有结构不同的数幢房屋的,应当分别评定房屋等级。属于仿古建筑,按其实际结构等级提高一个档次。工商业使用的煤棚、货棚、罩棚、车棚等,按简易结构计算。
第六条每幢房屋条件较差的楼层如地下室、管道层、屋顶间等可根据情况在10-40%以内减收租金。
第七条一所(幢)房屋处于两个地段等级的,按高的地段等级计算。
第八条以下情况加收附加租金:
(一)房屋室内净高超过4米的,每超过50厘米(不足50厘米的按50厘米计算)加收租金50%;
(二)有暖气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加收设备租金0.30元(集中供热统一收费的不加);
(三)有电梯设备的,每部电梯每月加收租金1000元;
第九条几个承租户合用一幢房屋的,其伙用部位(如厕所、锅炉房、过道等)的租金按各户用房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十条租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租金=月租金单位×建筑面积+附加租金
建筑面积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应收租租金计算到人民币“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从变化之次月起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1995〕津价房地字第92号、〔1995〕房管字第1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说明>的通知》(〔1995〕房管字第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2.非住宅房屋地段等级划分范围
3.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4.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说明
附件1
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标准
结构等级条件
钢混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包括框架大板、框架轻板结构的房屋。
砖混结构部分钢筋混凝土结构,主要是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预制板屋面砖墙承重的平房。
砖木一等材料上等,标准较高的砖木结构房屋。墙身为机砖、硫缸砖、磨砖或好的罩面装饰,瓦顶、焦渣顶或好的油毡顶,内装修讲究。
砖木二等材料较好的普通砖木结构房屋。墙身为机砖、硫缸砖、磨砖或者青草砖,瓦顶、焦渣顶或一般油毡顶,内装修普通。
砖木三等材料较差的砖木结构房屋,墙身为机砖或草砖,灰顶或油毡顶,内装修较差。
简易结构结构简易的低级房屋,如墙身为18墙、空斗墙、砖土坏墙的房屋等。
附件2
非住宅地段等级划分范围
区属等级地段划分范围
和
平
区特
级解放路(解放桥至徐州道)
和平路(多伦道至赤峰道)
滨江道(兴安路至南京路)
甲
级和平路北段(多伦道至东南角)
和平路南段(赤峰道至营口道)
滨江道东段(兴安路至张自忠路)
新华路(锦州道至赤峰道)
辽宁路(锦州道至赤峰道)
长春道(新华路至解放路)
大沽路(张自忠路至徐州道)
南京路(徐州道至海光寺大街)
多伦道(河北路至张自忠路)
哈尔滨道(河北路至张自忠路)
泰隆路、华中路、丹东路、独山路、张自忠路、台儿庄路、赤峰道、黑龙江路、营口道、鞍山道、承德道、松江路、合江路、大同道、大连道、旅顺道、彰德道、徐州道(北侧)、开封道、曲阜道、浙江路、马场道(北侧)、慎益大街(含食品街、旅馆街)
荣吉街、贵阳路、宝鸡东道
建物街(荣吉街至慎益街)
河北路、成都道
吴家窑二号路、南马路、南门外大街(东侧)
山西路(南京路至成都道)
西安道(河北路至长沙路)
山东路(锦州道至营口道)
兴安路(锦州道至丹东路)
锦州道(河北路至张自忠路)
乙
级除特级、甲级以外的地段
河
东
区甲
级十一经路(大光明桥至立交桥)
六纬路、七经路
七纬路(七经路至十二经路)
乙
级津塘路(新地道至光华路)
十一经路东段(立交桥至卫国道)
东兴路(四新桥至中山门立交桥)
光华路(东兴路至津塘路)
八纬路(六经路至十二经路)
六经路、八经路、九经路、十二经路、新开路、郭庄子大街、郭庄子市场
华昌大街(立交桥至新开路)
华兴大街(东站后广场至新开路)
程林庄道(立交桥至红星路)
丙
级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南
开
区甲
级东马路、西马路、南马路、北马路、古文化街、水阁大街、老铁桥大街、通南路、南门外大街、一纬路、鞍山西道
三马路(一纬路至西南角)
黄河道(西南角至青年路)
乙
级张自忠路、荣吉大街(东头北侧)
东门内大街、西门内大街、南门内大街、北门内大街、西关街、二纬路、三纬路、南开二马路、南开五马路
黄河道(青年路至密云路)
长江道(海光寺大街至红旗路)
红旗路(鞍山西道至芥园桥)
三马路(南京路至一纬路)
西营门外大街、西市大街、南大道、万德庄南北街、白堤路
丙
级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河
西
区甲
级解放南路(徐州道至琼州道)
大沽路(徐州道至围堤道)
友谊路(马场道至宾馆南道)
马场道、平山北道、徐州道(南侧)
蚌埠道、镇江道
南京路(徐州道至台儿庄路)
乙
级广东路(马场道至乐园路)
永安道(广东路至马场道)
琼州道(广东路至解放路)
友谊路南段(宾馆南道至黑牛城道)
解放南路(琼州道至黑牛城道)
宾水道(友谊路至津淄公路)
尖山路(围堤道至黑牛城道)
丙
级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河
北
区甲
级中山路(金钢桥至北站)
建国道(金汤桥至东站)
进步道(民生路至东站)
海河东路(狮子林桥至解放桥)
狮子林桥大街(狮子林桥至金狮立交桥)
乙
级进步道(民生路至海河东路)
民主道、自由道、光明道、复兴道、博爱道、民族路、北安道、平安街、永安街、庆安街、兴隆街、三经路、粮店前街、小树林大街、老官汛大街、天纬路、元纬路、黄纬路、宇纬路、宙纬路、日纬路、昆纬路、律纬路、三马路、新大路、货场大街、菜市场、水梯子大街、江都路、王串场五号路
小王庄大街(京津桥至津浦铁路)
丙
级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红
桥
区甲
级北马路、西马路、估衣街、北门外大街、大胡同、候家后金钟路、老铁桥大街、河北大街、南运河南路、大丰路、西站前街、北营门西马路、金钟桥大街
乙
级张自忠路(狮子林桥至金钢桥)
红旗路(红旗桥至子牙河桥)
勤俭道(子牙河至勤俭桥)
新河北大街、西青道、西关街、文昌宫大街、小石道大街、红桥北大街、丁字沽一号路、二号路、三号路、零号路
丙
级除甲级、乙级以外的地段
注:1、市内各区个别偏僻地段,可根据情况在本区最低地段等级的基础上再降低一个等级计算。
2、两个毗邻地段相差两级的,其交界处应将低级地段提高一个等级计算。
3、滨海新区、高新区、环城四区、武清、宝抵及三县的地段划分,由各区、县参照市区地段划分情况自行划定地段等级范围,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附件3
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一、单层建筑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四、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五、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六、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七、建筑物内的技术(管道)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该层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米以下的,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八、车棚、货棚、罩棚、煤棚等有墙或柱的,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墙或柱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九、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突出墙外的门斗等,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封闭式阳台、凹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挑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空廊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建筑物墙外楼梯,按其每层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墙外台阶按其底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阁楼建筑的阁楼部分,如平均层高不足2.2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平均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十五、突出墙面的构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角、挑檐以及独立烟囱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附件4
天津市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计算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计租范围
(一)办法中所称工商业用房是指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事业单位租用的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科研及其它辅助性(如厂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房屋。
(二)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等行政或事业单位办公使用的房屋。
(三)公益事业用房是指市、区、街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老年活动中心(敬老院)、街道文化站、保健站等。
(四)建筑设计用途为工商业用房的,不论做何使用均按工商业用房计租;但坐落在非主要街道的旧式门面房屋已改为住宅使用的不在此内。
(五)建筑设计用途为住宅房屋,经主管部门同意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按非住宅计租。
二、关于计租条件
(一)地下室埋深在20厘米以内的减收10%;在20厘米至50厘米之间的减收20%-30%;超过50厘米的减收40%。
(二)平窨子室内净高在2.5米以下的(不含2.5米),可酌减10%。
(三)居民区存车处用房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正式存车处用房。计算租金时,一律按行政事业办公用房标准砖混结构租金的20%计算。
(四)计算室内超高时,以室内平面为起点垂直量至顶棚面,所测高度减去4米即为超高量;没有顶棚的房屋可量至平柁(大柁)部位,如室内地面为斜坡的,可取高低适中的部位为基点。
(五)凡暖气设备完整无缺的应加收设备租金,集中供暖统一收费者除外;暖气设备已残缺不全不能使用的不加收租金;使用人自行安装的暖气设施不加租金。
(六)电梯多户合用的,由各户按用房面积所占的比例分摊租金,但住宅楼房首层的商业用房不分摊电梯租金。
三、关于计租面积
(一)计租面积是指承租人使用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一幢房屋多户使用的,其计租金面积应按各户独用使用面积所占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该幢(层)房屋建筑面积
某户计租面积=—————————×该户独用使用面积
本幢(层)各户使用面积之和
四、关于地段划分
(一)划分范围已标明起止路名的,其界线在起止路的中线。
(二)划分范围只标路名未标明起止点的,均指该路的全部路段
(三)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四区的地级划分:区政府所在地区(镇)为乙级地,其余地区为丙级地。各级地段中个别环境条件较差的地段,可酌情降低一个地段等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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