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维〔2010〕170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退还办件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现将退换已购商品房、房屋灭失、建筑面积或购房款变更等有关维修资金退还程序进行合并,重新修订的《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购房人退、换已购商品住宅退还已缴存维修基金的通知》(津房物管〔2003〕35号)和《关于印发〈退还灭失商品住宅房屋已缴存维修基金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物管〔2006〕63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程序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项维修资金退还工作,维护购房业主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制定本程序。
一、退、换已购商品房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退、换已购商品房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房屋权利人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后,先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退契税手续。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二)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8号)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如房屋权利人无法申请退还契税,需提供本套房屋再次销售后开发建设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交款收据(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账户余额分别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二、房屋灭失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房屋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灭失的,可退还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具体流程如下:
(一)商品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灭失的,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到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该套房屋注销登记,取得《核准注销通知书》。
(二)被拆迁房屋权利人持《核准注销通知书》或《拆迁证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填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房屋权利人。
三、其他原因退款程序
房屋权利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可以申请退还维修资金差额部分。具体退还程序如下:
(一)房屋权利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专用章。
(二)房屋权利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收据》(第二联)、房屋契税退税凭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和储蓄存折,到市国土房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办理申请退款手续。
(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房屋权利人和开发建设单位。
附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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