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户籍居民在外地购房需要出具产权登记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地权〔2011〕414号
颁布日期:2011-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本市户籍居民在外地购房需要出具产权登记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塘沽、汉沽、大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中新生态城房管局),市登记中心,有关单位:

为方便本市居民在外地购房,现就出具有关无登记记录证明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因在外省市购房,需要购房人查询其在天津市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状况并出具有关证明的,购房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

二、申请查询时应提供下列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登记簿查询申请书;

3.购房人不能到场需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三、购房人户籍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以购房人姓名为条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查询,确无登记记录的,出具该购房人在查询时点时我市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证明(见附件),并加盖权属登记查询专用章。

附件: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状况查询证明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天津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状况查询证明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经查询,***(姓名)在天津市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

查询时间:****年分。本证明仅限于本市户籍居民在外地购房使用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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