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192号
颁布日期:2013-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439号)、《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相关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943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连同《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程序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权〔2011〕124号)合并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

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购房人按时办理房地产登记,现就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根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及时通知购房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根据《条例》第54条规定,预购期房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的,由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上(下称:6.0系统)按本通知规定进行项目数据补录后,购房人可直接到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三)“入住满两年”是商品房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已满两年;或者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的房屋交接单满两年。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由预告登记权利人出具关于入住已满两年的具结书。

(四)对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未办理初始登记的项目,按照《条例》第59条规定办理补登手续。

二、工作分工

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滨海新区规国局、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数据补录单位”)负责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两年后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地产数据信息补录工作;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等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上报项目单位”)负责上述项目的清理、上报,并为购房人办理房地登记。其中,房地产转移登记和房地产初始登记为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统一做好上述工作,确保各环节的衔接。

三、办理程序

(一)清理项目,报送明细。上报项目单位应根据本辖区群众投诉情况以及房地产执法检查等情况,每月整理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的项目情况,对于已为购房人办理过预告登记,且权利人入住满两年的项目,经主管局长审核后,填写《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或即将满两年商品房项目明细表》(见附件一),并报相应数据补录单位。

(二)核实相关情况。数据补录单位按规定调查上报项目的有关土地登记以及项目销售等情况,并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查询商品房销售许可手续、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面图等文件,全面、细致地掌握项目相关情况。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档案留存的全部资料。

(三)委托测绘,补录房地数据,移交测绘资料。对符合规定的项目,由数据补录单位书面委托测绘部门进行房地测绘,测绘完成后,由数据补录单位通知信息中心将已售房屋数据信息从商品房网络系统导入6.0系统,并补录土地信息。其中,对于宗地内房屋全部竣工的,由数据补录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土地分摊系数;未全部竣工的,暂不进行土地分摊,按整宗土地补录信息。之后,由数据补录单位向上报项目单位移交测绘资料(含电子版)。

(四)建立联系机制。数据补录同时,数据补录单位函告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未售出的房屋暂停商品房网上打印合同的功能。待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地初始登记后,再函告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恢复商品房网上打印合同的功能。信息补录完毕后,数据补录单位以《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的函》(见附件二),将有关补录情况告知各区县房管局及市、区(县)土地利用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按各自职能对有关开发建设单位加大执法或履行合同力度。

(五)为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上报项目单位根据补录的已售房屋信息,依据《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中商品房转移登记的相关规定,为入住满两年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在经营的,由买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以及其他原因无法配合办理的,由预告登记权利人直接申请。其中,入住满两年的购房人,符合预告登记条件但未办理预告登记的,数据补录后,购房人到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登记时,应一并申请预告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房地产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视为已核准预告登记。

四、审核内容

(一)上报项目单位上报有关明细时,应认真对拟上报项目进行核实调查,并全面准确填写《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或即将满两年商品房项目明细表》,审核以下内容:

1.核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范围、面积等情况;

2.按幢核查购房人是否入住满两年;

3.按幢核查是否已办理预告登记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4.核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存在。

(二)数据补录单位审核以下内容:

1.核查是否正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或房地产登记测量,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积极办理初始登记;

2.核查是否属于商品房销售许可或预售登记范围;

3.核查项目已售及未售情况;

4.核查有关土地、规划等情况;

5.核查项目的抵押、查封情况。

核查上述情况时,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有关国土资源分局应配合数据补录单位的调查核实工作,出具相关书面核查证明。

对属于商品房销售许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项目,测绘部门结合项目前置测量报告、土地登记或土地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房产和地籍测量。

五、办理时限

(一)上报项目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数据补录单位上报《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或即将满两年商品房项目明细表》。

(二)数据补录单位应于20日内完成项目核查工作,测绘部门原则上应于40日内完成房地测绘工作,对于项目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至60日内完成。

(三)测绘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信息中心将已售房屋数据导入6.0系统,同时数据补录单位向上报项目单位移交测绘资料。

六、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应对本行政辖区内商品房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未及时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附则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7月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439号)、《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后办理房地产全书登记相关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943号)以及《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程序的补充通知》(津国土房权〔201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或即将满两年商品房项目明细表》

2.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办理房地登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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