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津国土房市管〔2011〕445号
颁布日期:2011-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启用。《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298号)同时废止。

附:《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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