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

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

发〔200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政府

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建

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性资金,市

财政预算内投资,市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管理的资金,国债转贷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是加强政府监管的重要环节,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

则。

三、按照先咨询、后立项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政府投

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委托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具

有相应专业和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项目

进行评估,并参考其评估意见进行批复。决策下列政府投资项目

事项前应进行评估:

(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

(三)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概算调整;

(四)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下达

正式的委托评估通知,并在通知中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

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五、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后,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

估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受外来干预,独立、公正、客

观地形成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

映,并按规定时限将评估意见报送委托部门。因客观原因确实难

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在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征得同意

后,可以适当延期。

六、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从委托部门和项目设计、建设单位获取完成评估任务

所需的资料并要求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

(二)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收费标准获取合理的评估费用。

七、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

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按照

委托评估的内容、重点和时限要求,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评估

任务,为政府投资项目把好关,当好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的参

谋助手。

(二)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和委托部门的秘密。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评估费由委托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核定结算。评估费的使

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九、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

或特殊事项的评估任务,由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评

估。

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

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积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估的监督管理工

作。

十一、本意见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8日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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