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2010〕64 号
颁布日期:2010-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0〕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

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进一步加

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充分发挥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的调控引导作用,严格控制高

档公寓和别墅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促进项目开工和

上市,逾期未开工和未上市的,要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依

法加快处置并收回的闲置房地产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

建设。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建设用地供应上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大对保障

性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搭建银行与企业的交流平台,引导

商业银行开展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定向贷款。做好住房公积金

贷款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试点工

作,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

资金来源。通过危陋房屋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和农村示范镇、

小城镇建设等方式增加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继续加快限价商品住

房建设,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鼓励国有房地产企业积极

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

三、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

规划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抓紧编制2010至2012

年住房建设规划,确保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和"

城中村"还迁安置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重

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租赁

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

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明确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指标要求。

四、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

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

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

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要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大幅提高。银行办理

房贷业务要认真遵守市银行业协会制定的《天津市银行业住房按

揭贷款业务自律公约》(津银协〔2009〕83号)的相关规定。

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

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

关税收优惠。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征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五、加强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

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存在土地闲置、炒

地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

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

国土房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

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

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

程如期竣工交付。

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天津投资购买房地产的,要严格按照

现行政策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

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

冲击我市市场。

六、加强对土地出让市场监管

从严控制商品住宅项目地块供应规模,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不

得超出20公顷。严格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及开竣工时限监管,将住

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

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对拖欠土地价款、不按期

开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加土地出让活动。严格依法

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

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

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在

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新的土地出让方式,抑

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

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七、加强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

严肃检查、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

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

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受人收取

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

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

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在售楼处现场公示。国土房管部门

要对已发放销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未在规定时

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

制造房源紧张等行为,加大查处、纠正力度。要积极拓展房地产

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

加强价格监管和检查。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

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

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

品住房要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

定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防止房地产企业拖欠税款,

从2010年起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的计税毛利率,非保障性住房恢复到25%,经济适用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仍暂定为3%,不再区分行政区

域。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加大

查处力度。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

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

重点清算和稽查。

八、加强住房交付使用管理

加强住房质量监督管理,提升住房功能质量。完善房地产项

目配套建设管理机制,加强大小配套、专业配套统筹管理。完善

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制度,建立配套部门联合把关机制,

杜绝临时水、临时电项目交付使用,确保向购房群众交付质量合

格、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的住房。

九、加强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

相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及时

准确地公开披露已批准的销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

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

应计划;及时发布市场调控和相关统计信息。要继续加强房地产

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和办法。

十、落实管理责任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金融、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各区县

人民政府要从构筑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按照支持

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

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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