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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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单位:
《阿克苏地区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阿克苏地区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24号)精神,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估各县(市)和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中共阿克苏地委、阿克苏地区行署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阿地党发〔2011〕27号)要求,着力推进人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着力在稳定降低出生人口数量和出生人口缺陷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强宣传倡导,提高农村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领证率;加快推进标准化、规范化计划服务机构步伐,拓展优质服务领域;加大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主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完善地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努力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格局,为实现“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考核评估依据
(一)行署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地区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行署与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签订的《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各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订的《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考核评估内容
(一)基本指标。
1.人口出生率;
2.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
3.出生人口上报准确率。
以上“三率”为“一票否决”指标。
(二)党政考核内容。
2011年末人口出生率控制目标和农村新增领取计划生育“两证”家庭户目标以《阿克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办法》各县(市)“党的建设和社会建设目标”中人口出生率、“两证”家庭户目标为主。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把党政领导落实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奖惩的重要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2.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全面落实《中共阿克苏地委、阿克苏地区行署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阿地党发〔2011〕27号)精神,制定符合本县(市)实际的实施意见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作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在制定出台政策时,主动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其政策。同时,结合行业特点和部门优势,对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农村计划生育“两证”家庭实施特殊照顾,充分体现优先和优惠。
3.建立促进生育水平稳定和降低的长效机制。将进一步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首要任务,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县(市)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县(市)委、政府主要领导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少于1次,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县(市)委、政府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及时解决问题,不定期地进行专题督查和重点检查,对不同条件和不同工作基础的,进行分类指导。
4.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全面实施优生促进工程,建立孕前医学检查制度,为开展孕前医学检查和出生缺陷干预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推广和普及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现预防关口前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5.推进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地区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优先政策,制定和完善地方性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督促兼职委员单位在制定、实施普惠政策时体观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待和优先。
6.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的投入保障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确保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市)乡服务网络和队伍建设所需经费落实到位,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支出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县(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均经费每年递增0.4元(不含国家投入、自治区投入、地区投入和人员经费),乡(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在“十一五”基础上人均每年增加1元。
7.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加快标准化、规范化服务站建设步伐,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建立和完善优质服务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优质服务基本覆盖。
8.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机制。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协调机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9.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稳定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工作队伍,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机编办〔2008〕217号)要求,充实和加强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及县(市)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人员。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使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加强村级宣传员和城市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三)业务工作考核内容。
l.建立引导农牧民“少生快富”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更加积极的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计划生育领证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探索符合本县(市)实际的利益导向政策,积极引导农牧民少生优生,努力提高领证率。
2.编制“十二五”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开展有关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降低生育水平、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方面的人口战略研究,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促进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
3.依法保障群众享有的生育权利。加大依法行政检查、考核、评议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文明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4.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人口计生知识进校园活动。以国家和自治区、地区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制度宣传为重点,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创新方法和手段,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群众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5.建立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动态评估和退出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开展规范化、标准化服务站建设。长效避孕率达72%以上,降低出生人流比,杜绝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积极实施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妇科病普查防治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6.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PIS系统数据库质量,按月及时做好数据变更和上传工作,保证PIS系统基础信息采集率及采集准确率、信息录入率及录入准确率、变更信息采集率及录入准确率均达99%以上(其中沙雅、库车、拜城、新和、温宿、乌什县PIS系统基础信息采集率及采集准确率、信息录入率及录入准确率、变更信息采集率及录入准确率均达99.5%以上)。深化PIS系统应用,充分发挥其功能,积极做好村级版推广应用工作。县(市)、乡(镇)级计算机专业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并发挥作用。
7.加强基层协会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围绕“生育关怀”开展群众性宣传服务活动。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村(居)示范活动,做好“农牧民生殖健康项目”和“幸福工程项目”工作。
8.加强区内流动人口双向服务和管理工作,流入地、流出地之间签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协议,《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达到50%以上。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信息平台应用率达到100%;避孕节育信息和一孩生育登记信息通报、接收、反馈率达到90%以上。
9.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深入开展以“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的“阳光计生行动”,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四)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考核,以地区有关文件内容及《2011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准。
四、考核评估办法
(一)党政考核评估,采取由各县(市)组织自查,年终由地区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统一进行考核评估。
(二)业务工作考核评估,由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取平时检查、抽样调查、年终考核评估相结合,与各县(市)执行《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规范》情况评估的办法进行综合考核。
(三)创建地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单位,采取由县(市)根据相关标准开展自查并提出申请,年终由地区组织评估验收。
(四)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的考核评估,采取年终由行署统一考核的办法进行。
各县(市)自查总结材料及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年度工作总结于2011年9月5日前报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人:刘建军,联系电话:0997—2282619。
五、考核评估奖惩
(一)根据基本指标、“党政考核”、“业务工作考核”和“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考核”评估情况,评定县(市)达标奖项等级;评选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中的先进单位。
(二)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县(市)授予“人口奖”。其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一等奖;对工作成绩较好的授予二等奖;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授予三等奖。
对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目标管理成效突出的县(市),授予“人口贡献奖”;对积极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有重大创新,在全地区有示范作用的县(市),授予“人口创新奖”。“人口贡献奖”和“人口创新奖”在获得人口一等奖、二等奖的县(市)中产生。
对基本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县(市)给予表扬;对完成目标任务较差或工作滑坡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对在考核评估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单项奖,主要表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显著进步的县(市),由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结合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设立。
(四)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在本年度内依法履行职责,开拓创新,成效显著的评为“先进单位”,并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时予以加分。
(五)完成自治区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对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管理人口规模按照人均1分钱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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