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地区食品安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评估的通知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对地区食品安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评估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阿行署办传〔2009〕67号 |
|---|---|
| 颁布日期:2009-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对地区食品安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评估的通知
阿行署办传〔2009〕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近期,地区先后发生了“糖脂宁胶囊”假药案件、阿瓦提县食物中毒事件和手足口病,给各族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害,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429号)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新食安协办〔2009〕2号)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地区决定对食品安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联合督查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合督查评估组成员
组长:阿不拉江·阿不都热衣木(行署副秘书长)
副组长:史洪军(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于立(女)(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员:吐尔逊·买买提(地区工商局副局长)
鲁吐甫·哈力克(地区教育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高峰(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负责人)
饶翠琴(女)(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科科长)
艾尼瓦尔·艾木热拉(地区农业局科教法制科科长)
茹仙古丽·沙比尔(女)(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食品科副科长)
李新民(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科员)
古丽米热·阿力木(女)(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监科科员)
二、督查评估范围
(一)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夜市等重点区域的食堂、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食品原料索证索票管理情况;
(二)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排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预防、控制措施情况;
(三)对各县(市)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429号)和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新食安协办〔2009〕2号)情况进行督查,并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三、督查评估方法
督查评估组分成两组,一组对县(市)食品安全进行督查评估,另一组对县(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行督查评估。督查评估主要采取实地查看、听汇报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
四、时间安排
4月12日17:00(北京时间),地区督查评估组成员在行署后楼前集中,统一乘车前往拜城县,拜城县做好食宿安排;
4月13日在拜城县督查评估(晚宿库车县);
4月14日在库车县督查评估(晚宿沙雅县);
4月15日在沙雅县督查评估(晚宿新和县);
4月16日上午在新和县督查评估,下午返回阿克苏市;
4月20日前往阿克苏市督查评估;
4月21日前往温宿县督查评估;
4月22日前往阿瓦提县督查评估;
4月23日前往乌什县督查评估;
4月24日前往柯坪县督查评估。
在西五县(市)督查评估期间,督查评估组成员于每日10:00(北京时间)在行署后楼前集中,统一乘车前往被督查评估县(市)。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要提前做好汇报材料、督查评估点、食宿安排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督查评估组执法人员要统一着执法服装,切实履行好职责。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安排1辆工作用车为督查评估组服务。
(二)督查评估组各成员在督查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有关实物、图片和文字材料,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交各相关部门处理,并将检查情况报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办。
联系人:高峰
联系电话:0997—2150639、13899209838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