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阿行办发〔2015〕80号
颁布日期:2015-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5〕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按照《阿勒泰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阿行办发〔2015〕27号)要求,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阿勒泰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0月29日

阿勒泰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阿勒泰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以下简称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予以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本预案适用于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事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2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1000人以上的燃气、供水、供热类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2)造成4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突发事件。

(3)超出地区行署处置能力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他地区的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1.3.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级(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燃气、供水、供热重大事故灾难。

(2)造成1000户以上、4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突发事件。

(3)超出地区行署处置能力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跨地(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4)地区行署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1.3.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II级(较大)突发事件:

(1)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2人以上、5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燃气、供水、供热类较大事故灾难。

(2)造成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突发事件。

(3)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类突发事件。

(4)地区行署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

1.3.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一般)突发事件:

(1)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故灾难。

(2)造成100户以上、5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突发事件。

(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予以应对的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3)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充分发挥地区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专家作用,建立各县(市)、各部门协调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完善地区住建系统应急平台体系,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2组织体系与相关机构职责

2.1地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地区行署成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地区分管领导为指挥长、对口副秘书长为副指挥长,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工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气象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事发县(市)人民政府,事件涉及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

(2)指挥、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做出应急处置、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及时安排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相关应急管理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咨询。

(5)指导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成员单位及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派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地区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信息管理、通信联络工作,组建专家组开展综合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汇总、核查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副总指挥,成员由当地相关部门及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有关人员组成,地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人员,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及救援工作进展。

2.4地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与修订,负责督促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安全隐患的摸排和整改,负责指导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专家提供应急处置、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指导和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组织、指导、协调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组织协调由国资委直接监管的燃气、供热企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地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联合武警部队等单位进行抑爆、排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车辆通行顺畅。地区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急救、伤员转运、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地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转移安置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善后工作。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现场环境安全监测、水质监测工作。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疏散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地区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水源(含水源地)及水利工程基础资料。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协调落实工伤(亡)人员相关工伤待遇。地区监察局: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地区工会: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贵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地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地区应急办: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报送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援,必要时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事发单位(企业):事件涉及的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负责及时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抢险预案,在采取先期处置救援的同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件处置时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协助做好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2.5指挥部下设小组及职责

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事发地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地区指挥部提出调用应急救援队伍和所需人员、设备、物资的建议。

技术专家组:由地区指挥部抽调应急救援专家及地区水利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并视情况需要协调有关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参与指挥部组织的应急处置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有关情况,为指挥部提供咨询或建议,并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受指挥部委派,参与现场危重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由地区卫生局牵头,成员由事发县(市)卫生部门、有关医院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事件处置防疫检疫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地区行署授权有关部门牵头,成员由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工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以及事发地县(市)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查明事件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调查报告。安全保卫组:由地区公安局牵头,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公安、交通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救援;在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时处置并立案侦查。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地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发地县(市)相关部门及事发单位(企业)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撒离,安置伤亡人员并抚慰家属,筹集治疗费用,发放抚恤金、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社会救助等工作。宣传报道组: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成员由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及事发地宣传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应对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导向,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监测

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健全监测分析制度,确定监测方法,建立信息数据系统。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要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件)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测。

3.2预警信息和发布

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燃气、供水、供热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供水、供热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及险情,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原因可能导致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要及时研究分析,按可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主动应对。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事态严重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分析各地上报的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可能造成严重、特别严重的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上报行署,经同意后发布预警信息。

3.3信息处置

3.3.1信息报告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送系统。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信息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进行报送。发生燃气、供水、供热事件后,事发单位(企业)应立即将事件情况向当地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级单位。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时,要按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迅速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尽可能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县(市)级以上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媒体公布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应急报警电话,建立完善值守应急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第一时间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突发事件信息应在2小时内报送地区指挥部办公室,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

(1)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等级、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置的有关事宜;

(5)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3.%3.%2%%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阿勒泰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负责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保证安全情况下,组织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加强监测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必要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4.2分级响应

地区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lII级、IV级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自治区或自治区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行署组织实施;III级(较大)、IV级(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参照本预案组织实施。

4.2.1I级响应

I级响应时,自治区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区先期启动本预案,派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待自治区工作组到达后配合做好现场处置、救援善后等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具体执行程序与II级响应相同。

4.2.2II级响应

II级响应时,地区启动本预案,立即派工作组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并随时向自治区报告事件进展情况。事发县(市)在地区工作组未到达前应启动本级预案先期处置,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待地区工作组到达后配合做好处置、救援等工作。具体响应程序:

(1)地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地区行署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地区指挥部,采取处置措施,防范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态扩大。

(3)地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成员单位、相关专家,调集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同时进一步了解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初步处置、救援方案,做好赴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

(4)地区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与事发地县(市)处置人员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

(5)地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地点和处置、救援情况及现场指挥部需要,调集救援人员、相关专家和物资给予保障,必要时请求行署协调阿勒泰军分区、武警阿勒泰支队等部门给予支持。

(6)地区指挥部随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续报事件处置、救援工作进展。

(7)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行署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请求建议。

4.2.3III级、IV级响应

III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县(市)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关措施予以应对。同时,进一步了解事态发展情况,拟定处置、救援方案,防止事态扩大,防范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必要时请求地区指挥部调集处置、救援人员、相关专家和物资给予支持。及时向地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当发生IV级突发事件时,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关措施予以应对处置,并向行署报告事件处置及进展情况。

4.2.4指挥与协调

进入II级以上响应后,地区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处置、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事发由毗邻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做好提供增援或保障准备。参与应急处置、救援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行动。

4.3应急响应升级与降级

当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随事态发展进一步加重,伴有蔓延扩大趋势难以控制时,现场指挥部应当报请上级政府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经控制,并不会进一步扩大的,指挥部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4.4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处置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检测,保障现场处置、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现场处置、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相关规定。

4.5群众疏散和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组织疏散,由现场指挥部发布群众疏散指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通告疏散区域群众,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并做好安置、生活保障及相关防护工作。

4.6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件和可能造成伤亡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医疗卫生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

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救援的,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超出当地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协调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地区指挥部可成立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处置方案和事件调查提供参考。

4.9应急终止

当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燃气、供水、供热已经恢复,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基本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提出申请,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总结与评估

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预案和文件等资料;总结、评估事故原因及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主要措施,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形成应急总结评估报告,报地区行署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专用应急通信装备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地区、县(市)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救援现场通信受阻后,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6.2指挥技术保障

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督促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为应急处置、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特种救援装备。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指挥平台应充分整合各地燃气、供水、供热等信息资源,确保应急指挥系统畅通。

6.3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保障

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要针对本单位(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依法组建和完善自身应急处置、抢险救援队伍。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供水、供热类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业务培训。

6.4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建立燃气、供水、供热应急抢险、救援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保障参与突发事件处置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及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6.5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企业)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企业)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6应急演练

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组织燃气、供水、供热类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地区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各县(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各类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评估,并向本级应急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

在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处置突发事件有功,挽救群众生命,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责任追究

在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接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燃气、供水、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预案宣传、培训、管理

各级燃气、供水、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供水、供热单位(企业)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燃气、供水、供热类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有关知识的宣传。要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和业务培训。根据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发生改变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地区指挥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级燃气、供水、供热应急预案应及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地区行署授权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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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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