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现就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一)高度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各县(市)、喀管委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一方平安。各级规划、建设、安全、质监等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燃气经营者行为。要加大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力度,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市)、喀管委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要求,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和清出关,监督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所在辖区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占压燃气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和对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绿化植被等的移除。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燃气设施建设投资管理阶段的项目审核。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监管。地区公安局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公共安全管理。地区运管局、阿勒泰路政(海事)局负责燃气道路、水路的运输安全监管。
(三)落实燃气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市)、喀管委燃气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范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测,确保安全运行。要督促燃气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建设经营市场
(一)依法按标准规划建设燃气工程。各县(市)、喀管委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抓紧编制、修订燃气专项规划,科学有序推进燃气设施建设,未经批准的燃气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旧城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等要按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应实施规划控制,不得改作他用。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2015年前,建成能保障民用和商用7天需求量的应急调峰储配设施。大力发展城镇管道天然气,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站建设,合理设置天然气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其它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严格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备案等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严格燃气经营企业管理。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各县(市)、喀管委要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管,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
(三)切实做好瓶装燃气经营市场监管工作。各县(市)、喀管委要重点治理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和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疏堵结合,合理设置供应网点,消除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实行部门联动、综合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本区域的瓶装燃气安全普查工作,及时纠正、处理瓶装燃气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城镇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保护工作
(一)强化燃气设施运行管理。各县(市)、喀管委要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阿勒泰市广汇燃气企业组织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的做法,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聘请有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的检测机构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价,加强对仪器仪表的状态标识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强燃气设施巡查,2014年9月底前完成燃气管道地面标识标志工作,2014年年底前建成完善的燃气管线地理信息系统。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的监督检查,对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消除,同时抄送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二)强化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级管理部门制订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市政、建筑、拆迁等施工作业行为的管理,落实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措施,防止管道设施被外力损坏,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施工单位盲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强化用户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各县(市)、喀管委要制定完善燃气用户设施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燃气用户设施的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开展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指导督促用户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燃气企业可根据供气合同的约定,采取临时停止供气等强制措施。督促餐饮等非居民用户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四)坚决清除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各县(市)、喀管委要加大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清除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经费,实行专项整治。对存在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2014年10月底前,全部清除现有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管线运行安全。指导和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加大设施巡查频次,及时发现、制止可能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建。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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