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1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意见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9月

为进一步提高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按照自治区“5年内全面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2年内完成所有村镇规划编制任务”的总体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规划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特色鲜明”的原则,采取县(市)负总责、县(市)城建部门抓落实、地区城建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方式,充分调动援疆省市规划编制力量,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为地区城乡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编制目标及要求

(一)编制目标。2013年6月30日前,实现县(市)、乡(镇、场)、村规划全覆盖。具体目标是:2012年完成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县(市)域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修编,完成43个乡(镇、场)、412个行政村规划编制;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94个行政村规划编制。

(二)编制要求。1.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对各县(市)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内容。强化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城镇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与上位区域体系规划、县域体系规划有机衔接,相同层次的规划之间相互协调。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城乡规划要深入挖掘和体现本地区自然、历史和文化内涵,突出地域特色、人文特色和民族民俗特色。

2.按照“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县(市)体系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顺序,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未完成总体规划修编的县(市),要先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批准实施修编总体规划方案的县(市),要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意见对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整。同时,深化完善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内容,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3.各县(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要求报批,并在各类规划完成后编制城市规划导则,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城市规划控制区边缘地带的乡(镇)、村庄,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规划。

4.在编制城乡规划的前期、中期、后期,要征求城镇居民和农牧民的意见建议,尊重本地风俗习惯,确保规划切合实际。要深入开展法规宣传活动,普及村镇规划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工作。

5.加强对规划成果验收的档案管理。要按照15—20套的标准编制规划成果,凡是提交规划成果并验收合格的单位,必须一并提交上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备案证明和同级县(市)档案馆、规划展览馆的收存证明,否则不予申报奖励资金。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2年2月1日—4月15日)。依据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城乡规划工作时间推进表,召开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动员会,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加大培训宣传,普及城乡规划基本知识,为城乡规划编制提供人员支持和技术支撑。2012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喀管委要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和委托规划编制单位落实情况,报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落实阶段(2012年4月16日—6月30日)。各县(市)、乡(镇、场)完成村镇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的组建,落实工作人员(镇2—3名、乡1—2名)和工作经费。各县(市)、喀管委要集中时间做好地形测量、现状调查、资料收集等基础性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查漏补缺,整改落实,巩固成果。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阿勒泰市域体系规划修编;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阿勒泰市总体规划和县域体系规划修编,并按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第三阶段:审查审批和成果验收阶段(2012年7月1日—9月30日)。本次规划验收按照“早出成果、早验收、早申报奖补资金”的原则进行,地区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验收的办法,对县城、乡(镇、场)规划实行100%审查验收,对村庄规划实行不低于50%的抽验。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县(市)、喀管委总体规划修编和编制,完成年度乡(镇)、村的规划编制,并按程序上报审查。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剩余94个行政村的审查审批和成果验收。

(四)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10月1日—12月31日)。地区将配合自治区完成县(市)、乡(镇)、村规划成果抽验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上报城乡规划编制成果的县(市)、乡(镇)、村及时组织验收,完成地区层面负责的各项规划评审审批工作和奖励资金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地区成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综合部署、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考核验收。各县(市)、喀管委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开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督促指导验收辖区内乡(镇)和行政村规划编制工作成果。各乡(镇、场)要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做好基础数据的核查落实和地形图的测量工作,协助开展村镇规划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舆论宣传。召开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动员会议,严格落实行署与各县(市)、喀管委签订的城乡规划目标责任书,形成政府组织、援疆省市参与、群众理解支持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局面。各县(市)、喀管委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要意义,让各族群众理解并支持规划编制工作,为推进地区规划编制和实施创造条件。

(三)收集基础资料。各县(市)、喀管委要把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抓紧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及时提供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勘查、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定期不定期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确定编制单位。各县(市)、喀管委要积极协调有资质的测绘、规划单位参与规划编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一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划片包干的方式,组织开展编制。二是将编制项目捆绑打包后,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给编制单位,按照合同规定限期编制完成。三是协调对口援疆省(市)指挥部,争取援疆省(市)规划编制单位支持、参与受援县(市)各类规划编制工作。

(五)落实编制资金。各县(市)、喀管委要将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管,设立规划编制前期启动经费专户,确保专款专用。编制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按照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划成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补助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自治区、地区还将对规划编制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给予奖励。

(六)加强队伍建设。今年,自治区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设立列入验收考核内容。各县(市)、喀管委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编制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特别要加强乡(镇、场)规划管理机构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喀管委要提高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的检查督导。地区将采取督查、抽查和督导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指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自治区和地区补助奖励的依据,对完成较好的县(市)、乡(镇、场)通报表彰,对编制工作进度缓慢的通报批评,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出现编制质量问题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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