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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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各部门,地直各单位:
《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地区地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3号),设立阿勒泰地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地区环保局),为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地区重点区域、重点河流、湖泊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地区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四)承担落实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减排目标制定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总量减排工作任务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五)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方面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新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负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荒漠化防治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组织建设和管理地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环保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组织人事、干部培训、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纪检监察、综合治理、精神文明、机关财务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开展对各县(市)环保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环保系统信息工作及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地区环保局信息中心工作。
(二)监督管理科
拟订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划、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拟订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与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三)自然生态保护科
指导、协调并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城乡整体规划中自然保护内容的审查工作;承担地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办地区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审核排污收费事项;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量减排目标提出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各县(市)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地区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地区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地区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局发布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
本规定由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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