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9-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地区城市住房建设持续快速发展,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解危解困住房、住房公积金等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矛盾仍然存在,主要是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小、覆盖面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依然比较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07〕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一)制定建设廉租住房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和财政厅《关于制定(修订)自治区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的规定,抓紧编制完成规划。确认住房保障家庭户数,制定规划文本。在此基础上,各级发改、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共同抓好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同时,根据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计划。

(二)争取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2009年全地区争取建设完成廉租住房784套,发放租赁补贴3638户。

(三)加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廉租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项目审批制度。地区及县(市)发改委要积极向自治区和国家发改委争取廉租住房项目资金,确保按计划顺利实施。2009年4月前,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用地选址、筹措资金等工作。建设项目确定后,要加强领导,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制,进行跟踪督查。实行项目月报制度,各县(市)发改委、建设局将工程进展情况,按月向地区发改委、建设局报送。

(四)适度提高廉租房配建比例。进一步加大在新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廉租房比例,配建比例要达到10%以上。具备条件的可适当提高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并可按照三年(2009-2011年)的实物配租数为总保障户数的80%进行建设,年度实物配租原则上可按照35%、35%、30%分解。同时要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以建“一室一厅一厨一厕”户型为主,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各县(市)可相互借鉴廉租房设计中布局合理的建设模式。要保证工程竣工后,可直接入住。

二、保障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投入

(一)建立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在廉租房建设中,要改变“等、靠、要,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的思想。在积极向国家、自治区争取资金的同时,尽快落实自筹资金。县(市)政府在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时,要按廉租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并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专项资金。除此以外,可以通过招商引资、社会捐赠等途径,多方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二)各县(市)要设立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发改委、财政等部门应及时向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尽快把资金用于建设中,以免延误工程建设。在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到位后,因地方配套资金未到位影响工程建设、完不成任务的,由地区发改委、建设局备案,并在下一年度申请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时予以核减。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监督,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切实加强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轮侯制度。2009年,廉租住房的住户申请、审核和公示、确认工作须在9月底全部完成,确保在12月前入住。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配租的动态管理机制。实施年度复核制度,各县(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以及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三)加强廉租住房建成后的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办法,使建成后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四、扎实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各县(市)要扎实做好对申请租赁补贴人员的基础调查和确定工作。当前,各县(市)要尽快完成2008年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凡当年不能按时发放的租赁补贴,由地区财政局收回并交地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在下一年度重新核定后再划拨。要积极挖掘存量房源,鼓励拥用符合廉租房标准住宅的房主,将住宅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各县(市)可出资收购或者长期租用部分小户型住宅用于实物配租。

五、切实提高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率

(一)推行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的制度。鼓励住房保障家庭,通过亲友帮助、社会帮扶等方式以成本价购买廉租房。2009年,在阿勒泰市、布尔津县和哈巴河县开展“租售并举”试点,具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的低收入家庭,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以成本价格或略低于成本价购买廉租住房。各县(市)要设立收取购买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和廉租房建设基金,采取滚动使用的方式,加快资金周转,推动廉租房顺利建设。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提高租赁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租赁补贴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还可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各县(市)可与诚信度高、实力较强的房地产企业签订廉租住房建设协议,按照廉租房建设标准建设住宅,建成后使用租赁补贴节余资金统一购买。

六、加强廉租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将廉租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落实工作经费,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专门从事廉租房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做到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各级建设、发改委、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发改委要做好廉租房项目和资金争取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租赁补贴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建设部门要抓好廉租住房建设以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作;建设、民政部门会同镇政府(城关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做好审核和确认等工作。

地区和各县(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不定期对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行署督查室也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底,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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