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局 水利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阿勒泰地区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1月15日

阿勒泰地区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

(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

(一)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21号)和《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2〕129号)精神,以2010年为成本年,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到合理的水平。综合考虑资源节约和用水户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规定,按照强化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监审,“一次定价,分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工农业用水价格。“十二五”末力争达到2010年成本水价的70%以上,“十三五”末基本达到2015年成本水价。对农村二轮承包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粮食生产之外的耕地用水,成本水价可一步到位。

(二)积极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继续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计量合理、管理规范的水费计收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规定,农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的终端水价制度,终水价计量点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与农民结算的计量点,坚决杜绝按亩收取水费的行为。布尔津县、吉木乃县和福海县要于2013年全部实行按方收费,哈巴河县、富蕴县、青河县及阿勒泰市要在2015年全部实行按方收费,到2015年全地区全面实现计量供水,按方收费。末级渠系维护费由地区在统筹核算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标准,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经认真核算后,在不高于最高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批准后执行。对于个别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核算高于当地最高标准的,由县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进行审核,广泛征求用水户意见,报地区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批准后执行。末级渠系维护费是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于组织运行和末级渠系一般养护与维修的费用,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自收自管。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征收,如需水管单位代收代管的,水管单位必须足额返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逐步建立节水转换水价核算体系。在转换水价中要计入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及对农业节水、设施更新、管理运行等相关补偿费用。通过价格杠杆,促进节约水量向高效益领域合理流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坚决抑制非法开荒行为。

(四)积极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新水水管〔2012〕4号)的规定,根据地区农业生产情况和土壤、气候的条件,在满足主要作物的正常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的农业灌溉定额,保证大多数农民都能用上平价水。在此基础上,统一确定地区的超定额加价幅度,即: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一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五)实行农村公共供水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准公益性或准公共性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定价,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类计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在“十二五”末接近或达到供水成本。按照促进节约用水、确保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可持续利用原则,按不高于城市供水价格水平核定,成本不足部分由县(市)财政补贴。偏远贫困农村自来水厂由自治区财政给予用电费用补贴。

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非农村居民用水和城市用水等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最高为8%,由政府投资的,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由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还贷期结束后,按地区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具体的利润水平由各县(市)按照不同资金来源确定。

二、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一)大力推进城市供水按表计量收费。目前在全地区6县1市中,按表计量收费的户数约占城市总用水户数的60%。各县(市)应积极争取资金,利用国家项目或财政补贴的方式,推进运行年限较长、严重老化的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有效降低管网漏失率。要加快居民生活用水户表改造进程,对已建住宅实行抄表到户的水表改造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对新建住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时要强制性做到一户一表。阿勒泰市应在2014年以前完成水表的安装和改造工程,其它县争取“十二五”末在所有城镇范围内实行抄表到户。积极推行城市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计量计价制度。

(二)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为终端水价,要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及供水单位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和服务、改造管网和计量系统等因素,在着重强化人员定额、产销差控制等成本约束的基础上,严格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净资产利润率按原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规定执行。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1〕449号)规定,认真开展成本监审,扎实做好供水企业主要生产经营状况和定价成本监审两个层面的公开工作。

(三)简化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分类。要综合考虑本地用水结构,结合城市公共供水价格调整,尽快落实自治区对特色餐饮、宾馆饭店和农产品物流等部分鼓励发展行业的优惠政策,将现行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和其它用水四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等;特种用水包括高档洗浴业、洗车业等;其它用水包括城市绿化、消防、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等。

(四)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各县(市)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人口结构、居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大力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其中阿勒泰市应在“十二五”末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地区的阶梯式水价制度分为三档,第一档为基本水量,基本水量按照保证当地中等收入家庭月用水,并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制定,其价格按照定价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2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基本水量的3倍,其价格按照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有关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05号)的规定,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严格实行定额(计划)管理,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每级超定额(计划)用水水量和加价幅度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确定。

(六)尽快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和执行到位。把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纳入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规划,随供水价格一并制定,同步调整。要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要加大城市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适当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在对其运营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可结合财政拨付污水处理费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协调发展。

三、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合理开采地下水,实行地下水开采许可证制度。合理开采地下水,要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对具备水利工程供水条件的非农业用自备井也要制定关闭时间表,在关闭前要相应提高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全额征收水资源费。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照规定,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对农民30年承包土地以外的农业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应当计征水资源费。对在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直接取用地下水的,自2013年起按50%收取水资源费,2015年开始全额征收水资源费。

四、强化水费的使用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各类水费收支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精神,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严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经自治区批准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各县(市)的水费不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取缔自行制定的各种截留、挪用政策。各供水经营单位也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水费收支的管理,确定一定比例的水费专门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确保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二)切实加强水价成本核算和审核工作。供水成本是制定供水价格的基础和依据,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养护经费不计入供水成本。供水单位要切实强化供水成本核算,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成本审核工作,并编报水价申请文件,可聘请有关专家对价格方案进行审查。

五、推进水价综合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要准确把握水价改革时机,审慎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督查管理。地区水利局负责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的推进;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水按表计量收费的推进;地区财政局负责相关经费的保障;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各类水价制定。行署组织发改、财政、水利及城建等部门对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不执行按方收费及水费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严格成本约束。要根据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和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要求,创新体制和机制,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工程管理模式,全方位、多角度严格约束供水成本,为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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