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地区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森林县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地区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森林县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阿行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森林县城(市)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开展创建森林县城(市)活动实施方案

(地区绿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为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进程,行

署决定深入开展森林县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以“山清水秀生态美”为目标,以实现城乡绿化一体化为重点,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全面提升绿化质量,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

二、基本原则

(一)广泛动员,全民动手。以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做到全社会办林业,全民参与绿化。

(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推进森林县城(市)创建活动。

(三)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强化身边增绿、改善生态、优化人居环境,让造林绿化成果惠及各族人民。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编制绿化规划,制定绿化目标,分年度逐步实施。

(五)造改并举,建管并重。大力推进植树造林活动,增加绿化面积,改造低效林分,提高森林质量;加强绿化管护,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六)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城镇绿化、通道绿化以乡土树种和乔木树种为主,乔灌草相结合;农村防护林和村庄绿化以兼用树种为主,兼顾林业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兴林富民。

三、建设标准

(一)森林网络。1.编制森林县城(市)建设规划,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2.县城(市)森林覆盖率达25%以上;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绿地率达33%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县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3.城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的宜绿地全部绿化,50%以上单位庭院、居住区的绿地率达30%以上。4.城区所辖村庄的村旁、路旁、水旁、宅旁基本绿化,集中居住型村庄绿化覆盖率30%以上,分散居住型村庄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5.公路、铁路等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的结合与协调,因地制宜开展乔木林、花灌木等多种形式的造林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80%以上,形成绿色景观通道;骨干河流、道路的沿线建设一定宽度的近自然森林景观绿化带。6.县城近郊建有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生态旅游休闲场所2处以上。城区建有公园、小游园、休闲游览带等休闲绿地,分布均匀,市民出门500米内有休闲绿地,基本满足市民日常休闲需求。7.城郊森林覆盖率因立地条件而异,山区应达60%以上,丘陵区应达40%以上,平原区应达20%以上。

(二)森林健康。1.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及重要的森林、湿地生态系统得到合理保育,林地外来入侵有害生物得到有效防治。2.县城森林树种丰富,森林植物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数量占城市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80%以上。3.城区森林营造应以地径5厘米以上的大苗为主,对大树移植严格管理。4.注重绿地土壤环境改善与保护,绿地地表不露土。新建森林公园等公共休闲绿地硬化面积不超过5%。

(三)生态文化。1.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公众休闲地,设有专门的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场所。每年举办各类生态科普活动2次以上。2.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跟踪制度,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3.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到位。4.居民对森林县城(市)建设的支持率和满意度达80%以上。

四、目标任务

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县(市)分期实施森林县城(市)达标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地区森林县城(市)建设。验收时间分别为:2013年阿勒泰市、哈巴河县,2014年布尔津县、富蕴县,2015年福海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各县(市)要根据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尽快制定创建森林县城(市)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上报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五、创建程序

(一)申报和考核。各县(市)森林城市采取申报制,不定期进行评选。各县(市)对照建设标准进行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向地区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现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开展创建评选工作的目标和计划等。申请县(市)要按照拟定的计划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地区绿化委会将根据申请县(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指导,对符合创建要求的,地区绿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二)评定和命名。各县(市)开展森林县城(市)创建活动申报材料经地区绿化委员会、地区林业局审查后,对符合创建条件和标准的县(市),由地区绿化委员会、地区林业局授予“地区级森林县城、地区级森林城市”荣誉称号;对符合国家森林城市条件和标准的,将上报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林业厅审核,推荐申报国家森林城市。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级创建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绿化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地、县两级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申报推荐、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经费保障。开展创建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后续管理。地区绿化委员会对获得地区级森林县城(市)称号的,进行不定期的复查,实行动态管理。对主要指标下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撤消其荣誉称号。

联系人:李霞,联系电话:213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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