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州财政局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开发经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3]42号
颁布日期:2013-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州财政局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开发经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州财政局《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开发经营监管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开发经营监管办法

(州财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和开发经营的监管,理顺工作程序,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巴政办发〔2008〕86号)和《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占用的房产地产属政府国有资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的配置、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重大资产的配置、处置报州人民政府审定。预算单位房产地产的开发经营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条州财政局是州本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州本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和开发经营的监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州本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和开发经营的实施部门,受监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的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和开发经营事宜。

第四条州本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的资源配置和开发经营,按照“统一管理、市场运作、委托经营、财政监督、收益上缴”的运作模式,由州财政局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实施。

第五条州本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资源配置工作程序:

(一)州直预算单位向州财政局提出办公用房申请。

(二)州财政局根据巴政办发﹝2010﹞99号文件规定的配置标准,对州直预算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进行核定,并予批复。

(三)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州财政局的批复,统筹调剂州本级预算单位的办公用房,并将实际调配结果报州财政局。

(四)州财政局根据调配结果对预算单位的资产进行登记。

第六条州本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开发工作程序:

(一)州本级预算单位向州财政局提出房产地产开发申请。

(二)州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申请,联合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对预算单位的资产存量、开发意向、置换比例、开发收益等进行测算核实,提出具体开发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三)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意见,制发委托书,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具体的开发经营事宜。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委托事项,办理前期审批、招投标等相关事宜。招标文件、开发合作合同须经州财政局审定,签订的开发合同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州本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经营工作程序:

(一)州本级预算单位用于经营的房产地产,按州人民政府规定,统一收缴经营权,由州财政局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经营州本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外公开招标,依法进行租赁经营。

(二)房产地产租赁经营期限原则2—3年,有特殊情况的,由承租方书面申请,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州财政局批准后,承租期可延长1年,租赁合同须报州财政局审定后备案。

(三)州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或调整预算单位办公用房的,由州财政局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

第八条房产地产开发经营收益的收缴及使用程序:

(一)州直单位房产地产开发工程完工后,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州财政局审查。州财政局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下达审查结论。

(二)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将房产地产项目建设情况、开发收益情况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

(三)根据州人民政府的批复,州财政局与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提出房产地产开发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定。

(四)房产地产开发收取的开发收益,属实物资产的,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房产、土地等相关手续,造册登记后移交州财政局,纳入政府资产进行管理;属现金收益的,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时交入国库;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必须集中缴入州财政局国库代管资金账户;统一经营房产地产的日常管理费用,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编制预算,报州财政局审定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九条州本级预算单位房产地产开发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产地产开发经营收益用于抵偿政府债务、购买办公楼、进行置换或其他事项的,经州财政局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条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预算单位不得拆除已纳入统一经营的房产,不得将统一经营的房产地产用于出让、联建、合建、抵押和担保。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统一经营的房产地产登记造册,建立统一经营的房产地产档案,定期检查房产地产质量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委托要求,建立具体的房产调配、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等制度和办法,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汇报开发经营和收益收缴情况,及时反映开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州财政局报告房产地产开发经营情况及下一年度开发经营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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