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2]80号
颁布日期:2012-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自治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州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行为,按照自治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新住保办〔2012〕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按照“健全制度、完善措施、规范行为、严格监管”的要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全过程管理,确保完成任务、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促进全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全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程序合理,质量监督率及分户验收合格率和永久性质量标识牌设置率均达到100%,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确保超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严格落实“一二四”住房保障机制,即“一个方案”:加强自治州2012年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二个标准”:巴州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牌设置标准;“四项制度”:巴州保障性住房专项巡查及联络员制度、保障性住房专项督查制度、保障性住房不良行为公示通报制度、保障性住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月报和信息宣传通报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管理规范、退出有序,避免群体性上访事件。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监管措施,严防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到位、建设资金到位、建设用地到位,杜绝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州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东兵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李爱民州监察局局长

葛明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武剑雄州农业党工委书记、农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阿里木·哈依尔州林业局党组书记

薛以东州发改委副主任

秦秉峰州民政局纪检组长

刘启生州财政局副局长

张峻玮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吐尔逊·哈德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文政州地税局副局长

韩志民州审计局党组成员、州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处长

达文渊州畜牧兽医局总畜牧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葛明同志兼任。

各县市要成立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组织机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度,全面推行城镇保障性住房项目100%分户验收、100%质量责任永久标识牌制度。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在评标时应当予以回避。各县市要开辟住房保障项目“绿色通道”,建立项目联审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对已开工建设或竣工项目,手续不全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尽快依法办理手续。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巴州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等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建立工程造价动态监测机制,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3、提高规划设计节能水平。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手续;坚持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以配建为主;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水、电、气、暖、道路及公共交通等基础配套设施,方便群众生活。各县市要按照“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大环境美、造价不高质量优”的要求,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保障性住房项目户型设计方案,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体现地域特点、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凡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一律不得采用。

4、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各县市要严格执行《自治州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巡查及联络员制度》,至少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动态联络员,及时上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情况。同时,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参与住房保障专项巡查工作,认真填写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状况巡查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各县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督促保障性住房参建各方主体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材料核验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建立图纸审查、建材质量、构件制作、现场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机制和建筑工程基槽、基础、主体等环节分部、分项检查验收管理制度,确保监督检查到位和工程质量安全。严把竣工验收关,对存在质量问题或隐患的,决不能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安全不符合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工程建设进度。2012年以前续建的项目要在3月底之前全部复工、6月30日前全部竣工、9月底前完成资格审核、10月全部入住。2012年新建项目5月底之前全部开工、6月底前基础工程完成率达到90%以上、7-8月主体工程完成率达到90%以上、10月底前竣工或基本完工率达到80%以上。

6、规范工程建设档案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建立完备的工程建设档案。各县市应对2007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立年度建设台账。

(二)规范分配使用运营管理

1、明确准入标准。各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县市2012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必须在5月底前,通过本县市政府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栏向社会公布。

2、规范分配管理。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轮候、公示、分配、退出办法和程序,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住房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坚持社区、乡镇(街道)、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做到房源公开、准入标准公开、审核程序公开、轮候规则公开,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公开,确保在阳光下分配公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12月20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各县市要加强租赁补贴发放、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严防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提高保障性住房使用效率。

3、规范使用管理。各县市应完善租售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租赁类保障性住房严禁住户二次装修。未经许可,不得空置、转租、转借、转售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应完善低收入和低保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年审”制度和纠错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动态监管。

4、规范价格管理。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管理成本、房地产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未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提高租金标准。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同区域、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商品住房销售、租赁价格。鼓励各县市建立按照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租,分层予以补贴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制度。

5、规范物业管理。各县市要成立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保证所有已建成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均有机构或人员进行维护、管理和提供物业服务。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组织下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住房管理机构承担物业服务,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在各县市全面推行廉租房住户再就业试点工作,2012年度各县市提供就业岗位,库尔勒市100个、焉耆县40个、和静县40个、和硕县30个、博湖县30个、尉犁县30个、轮台县40个、若羌县30个、且末县30个,解决廉租房住户就业问题。要积极开展由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参加的各类文体活动,启动“文明家庭”、“创业标兵”等评比活动,使低收入居民住有所居、住有所乐。

6、规范退出管理。各县市应按照保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退出管理的具体办法。对于住房条件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针对其收入变化,采取提高或降低租金标准,配租与配售保障方式转化等形式,建立不同保障方式相衔接的退出机制;对于住房条件改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责令其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县市应按照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

7、规范产权管理。各县市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应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对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登记不同权利主体的产权份额。严禁出售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8、健全管理机制。支持各县市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以及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移交、产权产籍管理、租金费用收缴、入住和退出验收、接管、结算,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等管理工作。

9、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各县市应建立完善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档案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租赁补贴发放管理档案,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台账。保障对象应一户(人)一档,保障性住房应一房一档,管理台账应一年一册,并根据每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各县市保障对象档案中应收录获得保障性住房前后的住房状况影像资料,并在保护保障对象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开,教育各族群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三)规范监督管理

1、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应建立目标责任制,严格按照《巴州保障性住房不良行为公示通报制度》列述的“不良行为”,认真查找问题,及时整改。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工作,对于城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底,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2、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市应设立保障性住房专户,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将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加强中央和自治区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和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管理和使用资金。各县市未按规定落实自筹资金的,将核减其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自治区补助资金。

3、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各县市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整合有限土地资源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已供应建设用地的,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擅自改变容积率。州住房保障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对土地不落实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规范征收与补偿管理。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自治区的实施意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尊重群众意愿、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规范征收行为,积极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行。各县市要按照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要求,积极开展房屋征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罅和预防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将旧城区脏、乱、差及社会治安管理难度大的居民区作为改造重点,统筹谋划棚户区居民安置补偿和生活就业、维稳等问题,推动全州棚户区改造工作深入实施。

5、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县市要搭建城市保障性住房融资平台,引导金融、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争取对口援疆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综合运用土地供给、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落实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出台保障性住房建设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规定。

6、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各县市要对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全过程进行廉政风险排查,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范制度,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利用职权侵占保障性住房,防止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问题。对违规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依法进行处理。健全住房保障工作群众投诉举报核查处理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应,事事有落实。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加强统计信息工作。各县市要严格执行《巴州保障性住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月报和信息宣传通报制度》,如实报送住房保障工作半月报、月报、季报和年报,确保报送数据准确、真实。对按进度完不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市,安排巡查人员蹲点指导、督办;经指导、督办仍完不成建设任务的,州人民政府将对县市领导进行约谈、通报,并取消单位和个人住房保障工作年终评优选先资格。要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工作信息网络,认真报送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动态类信息及时上报,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反映工作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报送1份住房保障分析报告。

五、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5日—31日)

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具体方案,层层动员部署,5月31日前将活动方案报州住房保障办。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日—8月30日)

各县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规范管理年”活动的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6月15日前完成2007—2011年底前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建设档案、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档案和项目建设台帐、业务管理台帐、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情况、住房保障投诉受理情况的清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报自治州住房保障办。

2、8月底之前,各县市2012年以前结转项目竣工或基本完工率应达到100%,2012年新建项目开工率应超过100%,新开工和复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巡查率应超过90%,公示率达到100%;各县市应完成2007—2011年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工程建设档案补充完善工作,建立分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台帐;完成保障对象、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档案建立工作,建立分年度住房保障业务管理台帐;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申请、审核、准入、轮候、分配、退出、运营、价格管理、物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上市收益分成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制度研究制定工作;制定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征收管理等制度;建立覆盖住房保障工作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公布2012年度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赁补贴标准。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9月1日-30日自治州将组织考核验收组,结合住房保障年度考核工作对各县市“规范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推荐工作突出的县市,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10月-11月迎接自治区考核验收组的考核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务求实效。各县市要将开展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作为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确保活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规范管理年”活动始终,结合活动开展,对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凡存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必须依据制度进行规范;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纠正,问题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保障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活动取得的成效,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住房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