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2]15号
颁布日期:2012-0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及《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和《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

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各县市一定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据农牧区初始登记成果、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201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行政村,有条件的可以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已登记发证的,要换发所有权证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与宗地统一编码采用“双码运行、逐步并轨”的工作方式同步进行。

(三)大力推进地方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实现土地登记发证成果可查询。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推进。

(二)依法依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社会和谐稳定原则。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和群众生活、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面覆盖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遗漏。

四、工作程序

(一)开展宣传

1.宣传动员。各县市要召开会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乡(镇)要召开动员大会,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向群众讲明讲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方法步骤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宣传媒体和举办板报展、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大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营造有利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舆论氛围。

2.发布通告。各县市要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登记办理期限、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和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等其他事项。

(二)资料准备与培训

1.资料准备。主要包括:农牧区初始土地登记的成果资料;集体土地权属变更相关资料;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不小于1∶50000,平面坐标系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学习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搞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培训工作。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负责同志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属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负责此项工作的各级领导熟悉并掌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方针政策,把握政策界限,提高对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使工作人员能够正确运用政策法规,熟练规范操作;使乡村干部及农民了解目的意义、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三)申请

土地权利人根据通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地籍调查

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采用实测或图解等多种技术方法,查清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五)权属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资料和调查成果进行全面审核。

(六)公告

将审核结果进行张贴或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天。

(七)注册登记、颁证

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向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八)信息化管理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将地籍档案数字化,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建立共享机制。

五、相关规定

(一)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纠纷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

(二)规范登记

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档案资料不全、不规范或者缺失的,应补正完善;宗地测量精度不够的,及时进行修补测;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六、实施保障

(一)成立组织机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筹划组织,周密安排部署,扎实有效推进。为了加强对全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各县市、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督导检查、指导、成果汇总上报;县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实施、指导、协调、自查、成果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领导小组牵头,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协调解决工作经费;民政部门协调解决有关行政界线方面的问题;农办、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三农”的有关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共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1号文件和三部委的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技术支撑

明确技术承担单位,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库尔勒市自行安排技术承担单位,其余各县均由巴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承担。

七、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2月底前)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发布通告、做好资料准备和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2年3月—2012年10月)

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等;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2年11月—2013年4月)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辖区内的对集体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对遗留问题进行研究和妥善解决;对工作成果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总结交流经验。

八、附则

(一)各县市编制的实施方案,经所在自治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县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推进地方国有农林牧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11〕3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本方案由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自治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东兵自治州副州长

副组长:张同悦州党委副秘书长、州党委农办主任

周忠宇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杜勇军州农业局局长

成员:张峻玮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总工程师

马哲农二师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启生州财政局副局长

贺明州民政局党组成员、社会组织党工委副书记

刘志忠州林业局副局长

章军州水利局总工程师

列生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张峻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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