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12]8号
颁布日期:2012-0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全州学前教育科学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学前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和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是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近几年,我州学前教育城镇发展较快,但农村发展缓慢、牧区相对滞后,总体上幼儿园数量短缺、基础条件薄弱、师资力量不足、保教水平不高,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对于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提升人口整体素质、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制订学前教育发展的规划与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巴州奠定坚实的教育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大力发展多层次、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在城市,逐步建立以公办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和示范,以社区幼儿园为基础、多种办园形式相结合的学前教育网络;在农村和牧区,形成以县级标准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主体,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的发展格局。

(二)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到2015年,全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适龄幼儿三年入园率达80%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其中少数民族幼儿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入园率达95%以上。全州幼儿教师合格率达80%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岗位培训合格率达85%以上。

(三)科学规划幼儿园(班)布局。各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规划,以方便幼儿就近入园为原则合理规划幼儿园建设,县城原则上每4000名左右人口服务区应考虑建设一所标准化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经济条件较好、人口和幼儿较多的行政村,可以单独举办幼儿园。人口和幼儿较少、行政村之间相距较近的,可以设分园或几个行政村联合举办幼儿园。

(四)加快推进巴州乡村幼儿园建设工程。各县市要加强乡村中心幼儿园建设,制定推进计划,保证到今年秋季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所中心双语幼儿园(牧区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各县市2012年完成基本满足本县市学前教育发展需求的幼儿园建设任务,到2015年全州完成满足学前教育发展需求的标准化幼儿园建设任务。乡村幼儿园建设以平房为主。乡镇幼儿园建设项目中的中心幼儿园原则上建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建设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新建幼儿园建设规划生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800平方米,至少可容纳4个班120名幼儿。乡村幼儿园建设内容包括生活用房(含厨房、幼儿活动室、寝室、卫生间、音体活动室)和服务用房(含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值班室、消毒间、洗衣间)。

县市人民政府是承担本辖区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中心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确保安全、适用,达到基本办园标准。

(五)夯实学前教育发展基础,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对公办幼儿园核定教师编制,扩大新聘教师中幼儿教师的招聘比例。充分利用继续教育培训资源,拓展并增加学前教育师资的培养渠道和数量。加快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步伐,将学前教育师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序列,尤其要加大学前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力度。

三、切实履行职责,理顺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学前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要将学前教育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本县市学前三年普及率、提高办园质量、落实幼儿园教师待遇等重要内容列入发展目标,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到乡镇。

(二)乡镇人民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出发,结合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实际,统筹规划辖区内的学前教育,重点落实好学前教育普及和安全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办好乡村幼儿园。

(三)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与评估和教师培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经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及时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公安部门要及时了解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指导,及时依法查处扰乱幼儿园秩序、侵害教师和幼儿及财产安全的案件,依法整治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

民政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社区发展学前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办园用地。

卫生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建立和规范卫生保健规章制度,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做好0—6岁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检测及儿童体检工作。

四、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学前教育的导向和调控作用。公共财政的导向和调控作用主要体现在投入重点有利于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发展;投入机制有利于引导学前教育机构自觉维护教育公益性,不以办学牟取暴利;投入结果有利于避免教育短期行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学前教育是公共服务和民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财政要遵循公益导向、突出重点、促进发展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长。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重点扶持农村牧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从2011年秋季开始,对农村学前两年幼儿给予伙食、教材补助,凡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一律免收保教费。县市政府按照幼儿伙食补贴1000元/生/年、教材费补贴90元/生/年及公用经费补贴300元/生/年的标准补贴到幼儿园,州财政根据各县市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三)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动员和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支持本地学前教育发展。

(四)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幼儿园,各县市要参照中小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规给予优惠和支持。对教育质量好、社会信誉高、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应给予扶持和奖励。民办幼儿园按成本收费,并切实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各县市要根据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各县市要建立救助基金,探索建立救助机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给予入园资助。

(五)中小学布局调整后腾出的安全校舍及其他教育资源,要优先安排用于当地学前教育,确保教育资源使用的有效性、公益性,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五、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

(一)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主体责任。学前教育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儿童,关注个性差异,坚持教育和保育相结合,实施德、智、体、美全面教育,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二)禁止组织幼儿参加违背教育规律和身心发育特点的实验和活动。任何部门到幼儿园进行的各类登记、检查和要求幼儿园参加的大型活动,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组织幼儿园参加与教育保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和演出。

(三)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办园资格的审批注册,按照规定颁发《办园许可证》。不具备办园条件、未取得《办园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四)各县市不得借任何名义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巴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确保教育、保育质量不下降,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五)进一步整顿学前教育办学秩序。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许可。要将无证办学的查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整治力度,清理不规范办学机构。到2012年秋季,原则上小学不再附设学前班。

(六)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价格主管及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学前教育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注重幼儿素质、能力的培养。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根据儿童年龄特点与发展需要,创设儿童自主学习的空间,让幼儿在自然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要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农村、牧区的自然、文化等资源,鼓励家长参与,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丰富的教玩具,为幼儿创设具有特色的教育环境。

(二)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学研究部门应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测,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保教工作和自行开展的教育教学实验要加强管理,定期发布质量检测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引导学前教育机构树立科学的质量观,坚决纠正和防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三)民汉合园的幼儿园要加强双语教育,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授课的方式,提倡民汉混合编班和插班就读,积极为少数民族儿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设良好的语言环境,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儿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会话能力,力争在学前两年解决幼儿的国家通用语言会话问题,为学前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双语教育奠定基础。

(四)建立幼儿家庭教育指导网络。教育、卫生部门及妇联组织要以幼儿园为基地,充分发挥在卫生保健、家长学校、教育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0—6岁幼儿家长提供儿童养育与教育、营养、卫生保健等方面的培训与指导,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五)进一步推进州级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工作,建设一批办园思想端正、行为规范、保教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幼儿园,充分发挥其在贯彻国家教育政策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带动全州学前教育质量的稳步提高。

七、加强幼儿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建立一支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素质优良、教学技能娴熟的幼儿教师队伍是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师教育,为学前教育提供合格的师资。要制定和完善幼教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规划,把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在职教师的业务培训,使之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二)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采取措施促使其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已经具备幼儿教育教师资格的要通过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业技能水平。要妥善解决幼儿教师的待遇,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行培训、评先选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中、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到基层幼教机构任教;鼓励本专科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高年级学生到农村牧区幼儿园或学前班进行顶岗实习,弥补农牧区学前教育教师的不足;积极开展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活动,教育部门要选派县级示范幼儿园优秀教师到基层幼儿园开展支教和挂职锻炼。

(四)在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的同时,加强州级学前教师培训基地建设,以州级示范幼儿园为依托,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强州、县幼儿园骨干教师的培训,定期组织州、县幼儿园的园长和骨干教师到州级示范幼儿园挂职、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管理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巴州师范学校幼师专业建设。

八、加强教育督导,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落实

(一)要把学前教育纳入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范围,并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区域内学前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办园条件、经费投入与使用、教师队伍建设及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

(二)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发布招生计划、办学情况、质量检测、教育督导结果等信息,加强对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三)实行推进学前教育发展问责制。各县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各自职责范围落实本《意见》的责任人,对于行政不作为以及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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