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州建设局等七部门加快发展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州建设局等七部门加快发展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11]42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州建设局等七部门加快发展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巴
州中心支行、银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加快发展我州公共租赁住
房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加快发展我州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州建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地税局
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银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
为加快我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城
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
保〔2010〕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
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
府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纳入政府
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个
人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坚持以人为
本,创新投融资体制,完善土地利用方式,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积
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重点解决城镇中
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尽快实现各族群众
“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争取到“十二五”期末,符合条件并申请承
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基本得到保障;
引进人才、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
阶段性住房需求基本缓解;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逐步得到保障。
(三)基本原则。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县市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
增加投入,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公共
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和准入标准,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
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3.创新机制、规范管理。积极探索符合我州实际的公共租赁住
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有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规划建设
(一)加快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各县市要抓紧制订公
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十
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精心组织,协调推进。
各县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住房保障部门会
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本县市经
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
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等情况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
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县市廉租住房房源
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
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1.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比例不低
于总建筑面积的5%。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
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
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
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
共租赁住房配租。
2.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
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对象租住。
3.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
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
工业园区,可由所在县市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集
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4.结合棚户区改造,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
住房。
5.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
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
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
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
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
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组建国有投资公司参与
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经营。
6.鼓励各企事业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
善室内外配套设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
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等报批手续。
7.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
省地、节能的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
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设施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
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
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
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
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35—70平方米以内,但60平方米以
下的住房套数不少于总户数的70%。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
修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作为宿舍使用的公共租赁房
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四)切实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质量。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保证户型设计合理、使
用功能完善,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卫生标
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社会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出租房
屋管理的规定。
三、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
庭,各县市引进的人才、新就业职工以及异地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
的干部职工,并与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对象相衔接,建立严
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市可将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具
有稳定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州级及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
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
入限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当地城镇户
籍,家庭收入在当地城镇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
标准由各县市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及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
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由各县
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
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
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具体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外来务工人员。各县市应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
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
体条件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申请公共租赁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一是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二是家庭收入情况
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三是无房或家庭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四是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2.城镇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二是具有申请地城镇户
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三是已与申请地就业单
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四是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
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五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
3.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
基本条件:一是家庭成员均办理了《暂住证》(《居住证》),并
在申请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二是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市就业
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
三是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四
是在申请地无自有产权住房。
四、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由保
障对象自行选择保障方式。
(一)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政府投资建设,面向
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的市场租
金标准计租,各县市可根据申请人收入情况给予租赁补贴。租赁补
贴额度按照申请人现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乘以
相应补贴标准计算。租金及补贴标准,由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及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异地工作的干部职工
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在综合考虑住房维护管理、折旧等
因素的基础上,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
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企业、其他社会团体等
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
根据单位运营状况、职工支付能力确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
案。
(二)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
供住房,并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租房房源包括成套
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
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
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三)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
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
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
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
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
方米。各县市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加强租赁补
贴资金监管,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依据规定标准向保
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货币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租赁管理
(一)各县市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
候、配租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严
格准入审批,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廉
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州级以上劳模、英
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优抚对象,符合公共租
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
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
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期内,实行年审制度,各县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公安、劳动等部门,依托社区、街道等组织
对承租人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提供
保障的依据。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
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
赁合同,并优先租住原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
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
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
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
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各县市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
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
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
服务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
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
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
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七)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1.租赁申请办法。
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
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审查申请人的现住房情况,街
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
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各县市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
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
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2.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各县市在公共租赁住房服
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
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2)各县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
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
申请人,进入下一轮公开配租。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
租资格。
(4)各县市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
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3.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
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由各县人民政
府负责指导和监督。
(八)退出租赁管理办法。
1.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解除公
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
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
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
住房。
3.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
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
口及住房状况的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方式取得公共租赁房的;二是
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三是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
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五是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
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七是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给予最长
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
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
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1.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县市要根据公共租赁住
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
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供
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
体规划。
2.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建设和面向经济适用住
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
供应。
3.积极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政
府依法批准后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4.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用地供应中,必须将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
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
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资金支持
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市要统筹安排好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投
入。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政府可
给予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机构、个人将符
合条件的住房委托政府成立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机构向保障对
象出租的,政府应按租金标准与市场租金之间的差额对房屋所有权
人予以补助。
(三)税费支持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
(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
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
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营运。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
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
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范围。
(五)明确投资者权益
鼓励各县市政府和各类机构共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出
资比例分享权益,并在合同及权属登记证明书中明确。
七、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
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市住房城乡建
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
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要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
收入认定制度,落实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合理预算安排工作
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租金补贴发放的监
督管理,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特别是将廉租住房房
源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须从严审批,严格把关。对存
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
投标,同时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由政府出资筹集的公共
租赁住房,应公开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
(四)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
补贴支出等。
(五)各县市要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
自职责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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