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11]38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
〔2011〕38号)精神,巩固和扩大宏观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
住房问题,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落实政府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一)努力控制新建住房价格。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一系列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快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逐步完
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县市要根
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
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
布。
(二)切实落实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目标考核问责机制,
对推进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
后的,启动行政问责机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州计划建
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04329套,基本形成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住
房保障体系。2011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和长期租赁等方式筹
集保障性住房34842套,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8886户。
(四)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县市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
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加大政府投入,通过回购和长期租赁等形式扩
大供应规模;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
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通过建立信托投融资平台,支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在内的保障性住
房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
租赁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营;鼓励大中型企业和新建医院、高校
等社会机构依法建设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探索
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逐步与廉租住
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稳步扩大住房保障
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
将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具有稳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有序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三、加强税收征管和信贷管理,进一步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五)加强税收征管。依据有关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五
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国家关于
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房产、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配合,采取措施,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
的税收漏洞;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定价明
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六)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金融机构和州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落实“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
(七)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县市可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采取商
品房限购措施。具体限购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
住房限购政策,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实施。
四、增加土地供应,进一步严格用地管理
(八)切实加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落实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
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
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对未落实保障
性住房用地的县市,不再提供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各县市商品
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
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的综合评标方式,供应中
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新建普通商品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
新建住房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土地出让合
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保障性住房与其他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
件和和违约处罚条款。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时对
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审核。
(九)加强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参加县市土地
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
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超过2年没
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
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
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
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各县市建设(房产)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公开销售、实名购房、网
上签约等制度,规范预售许可行为。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
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
房屋价格。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依法规范房地产经
纪机构的经营行为。
(十一)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
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
快速通道。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六、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准
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把建制镇纳入住
房保障范围。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严格执
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及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
不得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违规代售保障性住房。
(十三)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要通过房地产信息
网络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现场巡查等措施,加强对房地产
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注销率高、价格异常、虚假销售
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限
期整改,依法处理,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
(十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等方
面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或对违法
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造成重大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或以
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各县市要从严查处,记入“黑名单”,
将有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消
其资质。
(十五)加快完善住房信息系统和房价监测机制。各县市建设
(房产)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委、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快建
设数据集中、信息完整、查询方便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执行
住房限购、差别化信贷、税收调控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平台。各县
市要尽快建立统一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并纳入自治区、自治州
住房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十六)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我州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引导居
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
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
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
当事人的责任。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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