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州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自治州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130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自治州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130号
轮台县、焉耆县、和静县、和硕县、博湖县人民政府,州民宗委、广
电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
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自治州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案的通知》(巴政办〔2007〕
107号)精神,自治区民语委将于12月1日至8日对我州三类城市语言文
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根据三类城市提出的评估申请,经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已达
到接收评估验收标准的焉耆、博湖、和硕、和静、轮台等五县县城所
在地城区部分。涉及的重点领域有党政机关、各类学校、新闻媒体、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二、评估内容
重点以《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
项为依据,考查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
字工作条例》、《自治州语言文字管理条例》及语言文字规范化、标
准化工作的情况,主要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推
行规范汉字、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社会用字管理等内容。
三、评估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
时,定点和随机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原则上每县
确定18个单位接受评估,其中:党政机关、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各5个,
新闻媒体单位3个,并查看相关街道牌、公共交通站牌、公共设施标志
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四、评估程序
1、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语言文字工作情况介绍;
2、查阅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档案和相关资料;
3、各评估小组深入有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各单位展示的评
估依据和相关资料。同时,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
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检查评估并计分;
4、由评估组审核各评估小组的分数并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5、召开检查评估工作总结会议,反馈评估认定意见。
五、评估组组成人员
为确保检查评估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三类城
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韩建军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云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道布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译审)
成员:阿尔特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确杰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任青州教育局副局长
刘英才州教育局教研室主任
苏布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语言文字科科长
艾尔肯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翻译科科长(译审)
乌云格日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副科长
刘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副主任
布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语言文字科主任科员
薛漫丽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彭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翟旭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蔡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下设四个评估小组
第一组:综合管理及党政机关组
组长:道布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调研员
督导:自治区民语委专家1名
成员:布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语言文字科主任科员
彭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翟旭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第二组:学校组
组长:任青州教育局副局长
督导:自治区民语委专家1名
成员:刘英才州教育局教研室主任
刘刚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副主任
乌云格日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翻译科副科长
第三组:新闻媒体组
组长:确杰州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督导:自治区民语委专家1名
成员:艾尔肯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翻译科科长(译审)
蔡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
第四组:公共服务行业组
组长:阿尔特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督导:自治区民语委专家1名
成员:苏布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语言文字科科长
薛漫丽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六、时间安排
11月30日18:00(北京时间,下同)前往和静县
12月1日在和静县检查评估
12月2日在和硕县检查评估
12月3日在博湖县检查评估
12月4日在焉耆县检查评估
12月5日10:00返回库尔勒
12月6日16:00前往轮台县
12月7日在轮台县检查评估
12月8日10:00返回库尔勒
七、其他事项
(一)请各县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详细制定日程安排,并保
证每个评估小组有1名联络人员和1辆公务用车,同时,及时将定点接
受评估的单位名单报州语委办。
(二)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确保参加检查评估人员按时到位。
(三)请检查评估组人员于11月27日(星期五)15:30在州政府
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于11月30日(星期一)
17:50在州政府办公楼前集合。
(四)请评估组人员严格遵守检查评估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五)自治区民语委专家人员名单另行通知。未尽事宜请与州语
委办联系。
联系人:苏布赛202295813999608061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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