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政办发[2009]47号
颁布日期:2009-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报送

(一)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州人

民政府报送公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接收纸制公文。

(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报送公文。

二、规范公文处理

(三)报送州人民政府的电子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后

规范运行。未经登记的公文,不予处理。

(四)不得多头行文,不得向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行文。有行政

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企业应逐级上报,不得越级行文。

三、提高公文质量

(五)公文要做到情况属实,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文风朴实,

语言精练,相关附件材料齐全。

(六)公文必须“一文一事”,不得“一文多事”。不得用“报

告”请示工作,“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公文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

发。“请示”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

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州人民政府。

四、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八)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做到少发文、发短文。

(九)凡属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部门自行

发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转发上级部门的文件。

五、明确办理时限

(十)凡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下发的文件,承办单位

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修改完善,在3日内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一)对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公文,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办结。

不能按时限要求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

并定期通报办理情况。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对不按要求查收

电子公文影响工作的,进行通报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

办公室要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严格网上公文接受、上报和处理规

定,规范公文处理程序,推动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确保政府运转高效、政令畅通。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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