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治州2009年度地方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关于自治州2009年度地方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巴政办发[2009]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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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自治州2009年度地方粮食生产补贴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
粮食种植面积和总产,确保粮食安全,州人民政府决定2009年继续实
行地方粮食直补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品种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品种:自治州地方乡、镇、农牧场种植小麦的
农民。
(二)补贴标准:根据农业部门核定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按每
亩10元标准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户。
二、直补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直补资金的筹集:按照“以棉补粮,以南补北”的原则,
由州财政承担178.6万元,库尔勒市、轮台县、且末县、尉犁县承担
470万元(其中:库尔勒市180万元、尉犁县180万元、轮台县70万元、
且末县40万元)。各县市所承担的资金于2009年6月30日前交至州财
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不能及时上解粮食储备风险金的县市,由州财
政通过抵扣县市财政补助方式到位。
(二)直补资金的管理: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州、县市财政部门在
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金”专户逐级下
拨,再由县市财政局拨付乡财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基层财政部门向种粮农民兑付粮食
直补资金,即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其所在乡镇(含农牧场)粮食直补资
金的兑付工作。直补资金必须由种粮农民(农工)本人领取,不得代
领。
四、2009年自治州地方粮食收购直补资金管理有关具体事项按照
《转发州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农发行关于2004年度自治州粮食收购直
补资金使用管理意见的通知》(巴政发〔2004〕76号)执行。并将自
治区和自治州粮食直补资金分别设立账户,分开账务核算,正确反映
各级直补资金的收付情况。
五、根据《关于我区全面推行对种粮农民补贴实行一卡通分发工
作的通知》(新财建〔2006〕373号)精神,2009年继续实行“一卡
通”发放制度。
六、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粮食生产直补资金
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要按
规定进行兑付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种
粮农民手中。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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