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5〕63号
颁布日期:2015-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博州政办发〔2015〕6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五、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一、指挥部

二、指挥部办公室

三、现场指挥部

四、工作组

五、专家组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10

一、预防和监测

二、预警

第四章信息报告……………………………………………………12

一、信息收集

二、信息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

第五章应急响应……………………………………………………13

一、Ⅳ级响应

二、Ⅲ级响应

三、Ⅱ级、I级响应

四、应急终止

第六章后期处置……………………………………………………16

一、善后处置

二、调查与评估

第七章保障措施……………………………………………………17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经费保障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六、责任与奖惩

第八章附则…………………………………………………………19

一、管理与更新

二、制定与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⒈州指挥部通迅录…………………………………………21

2.州专家组通讯录…………………………………………22

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23

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自治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4〕122号)、《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办发〔2005〕55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州行政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㈠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市住建部门具体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

㈢响应迅速、协同应对。充分发挥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专家作用,建立州、县市协调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五、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

㈠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

3.造成100人以上人员中毒(重伤)。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6.造成5万户以上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㈡重大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3.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6.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㈢较大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3.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5.造成7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㈣一般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

3.造成30人以下人员中毒(重伤)。

4.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5.造成1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城镇居民连续停止供气、供水、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部

㈠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是自治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是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应急委”)领导下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巴图自治州副州长。

副指挥长:艾山江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吴炼自治州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苏卡自治州住建局局长

王玉明自治州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惠民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

道卡·巴特自治州民政局副调研员

宋涛自治州卫生局副局长

苗忠利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金博自治州环保局副局长

刘德敏自治州质监局副局长

科玛自治州气象局副局长

朱晓明自治州人社局副局长

向新国自治州水利局副局长、调研员

彭坤慧自治州外宣办主任

李渝自治州电业局总经理

白如江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艾来提自治州总工会副主席、调研员

杨晓勇电信博州分公司总经理

朱新龙移动博州分公司总经理

马文汉联通博州分公司总经理

㈡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州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体系。

2.指挥、组织、协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

㈢成员单位职责。

州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和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等体系。事故发生后,组织调配本系统救援队伍、相关专家、救援物备设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州安监局:监督检查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参与组织、指导、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

州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秩序维持、人员紧急疏散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挥抑爆、排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案件侦破工作。

州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事故中的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排险。

州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转移安置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善后工作。

州卫生局:组织事故医疗应急救护、伤员转运、现场防疾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救援车辆,保证道路畅通,为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达、人员紧急疏散提供便利条件。

州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等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州质监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产品的质量检测鉴定,组织或参与质量责任倒查追究。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

州人社局:负责协调落实工伤(亡)人员相关工伤待遇。

州水利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水源及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

州外宣办: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现场记者管理,组织互联网舆情监控、网上舆论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州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供电,组织开展事发区域损毁的电力设施抢险抢修。

州总工会:依法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州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所管辖通信设施的运转安全,并开展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二、指挥部办公室

㈠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局局长兼任。

㈡主要职责:

1.承担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联系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

3.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预防预警信息报告、隐患排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等体系建设。

4.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信息上传下达、相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和情况汇总、相关文件起草和会议会务等工作。

三、现场指挥部

㈠当发生一般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县市组织。当发生较大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县市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州住建局、安监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当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现场指挥部由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并接受自治区、国家的指令。

㈡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队伍。

2.研判事故现场情况,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决定。

3.重大事项及时向州指挥部报告。

四、工作组

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需要,由州指挥部组织成立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安全保卫、环境监测组、善后处置、信息发布、事故调查等各工作组(见附件3)。

五、专家组

州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相关应急处理工作(见附件2)。

第三章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和监测

㈠各城镇燃气、供热、集中供水企业、重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隐患、危险源、风险点清单,明确安全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全天侯24小时不间断监测。

㈡各县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数据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定期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㈢州住建局应当定期对各县市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生产体系、隐患排查体系、监测体系建设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预警

㈠各县市住建局应在汇总分析历年事故发生规律的基础上,确定各类事故发生的高风险期。并在进入高风险期前,及时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下达加强预防和监测的预警指令。

㈡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重要使用单位,通过监测,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及险情,或因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原因可能引发的事故,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和预防,并立即向各县市住建局报告。

㈢各县市住建局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研判,判明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报县市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事态严重时,应及时向州指挥报告并经同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㈣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组织人员通知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章信息报告

一、信息收集

㈠州住建局应建立联接各县市住建局、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的应急信息报送体系。事故高风险期应当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㈡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建立值守应急制度。

二、信息报告

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故时,均应第一时间向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报告。

㈡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应当立即向县市住建局报告。

㈢县市住建局应立即向县市应急办、州住建局报告。县市应急办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向州应急办报告。

㈣州应急办立即向州应急委主任、州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同时,立即组织起草相关信息,经同意后,在事发2小时内以州人民政府名义报自治区应急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续报。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

㈠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级别、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㈢事故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控制情况。

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置的有关事宜。

㈤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单位(企业)名称、单位负责人、经济类型、生产规模。

第五章应急响应

一、Ⅳ级响应:应对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州指挥部给予指导。

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㈡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指导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和请求,给予人力、物力及政策的支持。

㈢根据需要,州指挥部派出人员赴现场指导督促。

二、Ⅲ级响应:应对较大事故。由州指挥部统一领导,接受自治区指挥部的指导。

㈠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㈡州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研判事故发展形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㈢派出人员赶赴事发地,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现场指挥部。

㈣组建技术支持、消防保卫、抢险抢修、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各工作组,立即分工开展工作。

㈤立即建立应急通讯体系,开通与自治区指挥部、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

㈥立即组织现场紧急处置:

1.研究现场处置紧急措施,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调拨应急处置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2.划定事故危险区域和重点防护部位。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4.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专家组建议,决定是否组织疏散。由现场指挥部发布群众疏散指令,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疏散安置,提供避难场所。

5.实施灾民医疗救助、生活救助。

6.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8.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9.立即启动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措施。

10.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㈦应急人员防护:

⒈现场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⒉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⒊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带具有明显标识的专业防护服装及装备。

㈧社会力量动员:由州指挥部负责组织州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㈨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由州指挥部成立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后果与趋势。

㈩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按照《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要求统一组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三、Ⅱ级、I级响应:应对重大、特大事故。州指挥部在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州指挥部实施Ⅲ级响应措施,调集州、县市相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

㈡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自治区、国家指挥部相关指令。

㈢自治区、国家相关工作组到达后,在自治区、国家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应急终止:

㈠当事故处置满足以下条件时,终止应急响应:

⒈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⒉危险区域群众已撤离、疏散。

⒊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⒋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⒌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⒍事故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⒎受影响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等设施已恢复正常运行。

⒏事故现场及其周边得到了有效控制,对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㈡应急终止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提出申请,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协调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实施以下措施:

㈠及时组织制订损毁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重建方案,实施恢复重建。

㈡制定并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妥善解决因事故造成的矛盾和纠纷。

㈢对因事故救援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补偿和抚恤。

㈣对因事故伤亡、财产受到财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赔偿。

㈤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使用完毕后应及时返还。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㈥对因事故出现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助。

㈦协调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

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开展事故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事故调查主体: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较大事故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特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组织,州、县市人民政府配合。

㈡较大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在两周内完成事件处置整体评估,州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特大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州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国家指挥部完成评估。

整体评估的内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应急过程、善后处理、信息发布、事件原因调查分析、经验总结、改进措施等。

第七章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㈠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州、县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专家组通讯录、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每年至少更新1次。

㈡州、县市指挥部、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应购置必要的无线通讯设备和数字通讯集群,用于现场应急指挥通讯。

二、应急队伍保障

㈠各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应建立本企业专业应急抢险队,并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

㈡各县市住建局应建立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应急抢险队,配备必要的专业装备,定期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㈢州住建局应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制定紧急情况下专业应急队伍调配梯次方案。

㈣州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公安、武警、消防、林业、卫生、环境监控等专业救援队伍加强日常联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物资保障

㈠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加强市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㈡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对辖区可用于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物资装备、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机械等进行普查登记,与有关企业和单位签订应急物资保障协议。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以备紧急情况下的快速调运。

四、经费保障

㈠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先行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各县市政府协调解决。

㈡处置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五、宣传、培训与演练

㈠州、县市住建局以及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社会宣传,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㈡州、县市住建局要有计划地对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㈢州、县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1次事故应急综合演练。

六、责任与奖惩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救援中的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一、管理与更新

㈠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州住建局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住建厅备案。

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辖区城镇燃气、供水、集中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办、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⒈州指挥部通迅录

⒉州专家组通讯录

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http://www.xjboz.gov.cn/net/xxgk/info.aspx?id=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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