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12〕30号
颁布日期:2012-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自治州环保局),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增加的职责。增加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㈡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⒊加强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㈠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㈡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州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㈢承担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减排目标制定自治州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㈣负责提出自治州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㈤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州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对自治州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

㈥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㈦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㈧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源、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㈨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州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和环境信息与统计数据中心的运行;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报制度,负责发布自治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㈩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环保局设2个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

㈡业务科。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承担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负责自治州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及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水体、大气、土壤、噪声、有毒化学品、固体废物和医疗垃圾等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推动清洁生产等工作。

纪检(监察)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州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2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五、事业单位

㈠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监测站。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环保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1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主要职责:承担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重点工业区特征污染物专项监测,地表水、城市饮用水、沙尘、酸雨、生态环境质量等例行监测,重大、一般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负责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公报等。

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监察支队。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环保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7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主要职责:负责自治州环境执法监察工作,受自治州环保局委托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排污费征收等工作。

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信息中心。相当于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自治州环保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州环境数据及环境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处理及共享工作,负责自治州环境信息与统计数据中心及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拟订自治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

六、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自治州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自治州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保局协商一致。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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