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列目录内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列目录内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博州政办发〔2010〕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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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列目录内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26号)要求,为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列目录内的规章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列目录内的规章(附件1)。
二、清理原则
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在清理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提出处理建议。
根据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关于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以及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要求,对不适应大建设、大开放和大发展的规定,要作为重点认真提出清理建议。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按照减少审批、简化程序和强化服务的原则,对限制经济发展以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提出清理建议。同时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工作要求相结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提出清理建议。
三、清理责任
㈠各部门、各单位对现行有效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列目录内的规章中对属于本机关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逐一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
㈡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按照规章清理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
㈢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各县市、口岸以及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依照要求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各县市、口岸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负责清理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协调落实好开展清理工作的物力、财力和时间,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此项工作内容将列入自治州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
㈡认真提出清理建议。各县市、口岸及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于2010年6月25日前提出规章清理建议,对于需要废止、失效的规章,提出相应建议,并说明理由。对于需要进行修改,属于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应当列明具体修正的内容;属于内容复杂、涉及条款较多的,应当予以说明,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逐步修改。要认真填写《自治区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2),统一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含电子版)。
㈢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做好此次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要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0〕22号)要求和此次规章清理的原则,进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新形势下自治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增加行政许可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予以清理。
联系人:刘芬桃杜鹃联系电话:2318544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截止于2010年1月)
2.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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