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3〕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自治州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及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昌州政办〔2013〕16号)的要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要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统一建设的管理体制,提高公有房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使用效益,从制度上保证公有房产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管理部门要逐步完善公有房产管理制度,开展公有房产普查,建立和完善公有房产档案。各部门享有公有房产使用权,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

第四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权属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登记。公有房产权属尚未登记的,进行初始登记;公有房产权属已登记到各部门的,要统一转移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处置公有房产。

第五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调配根据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与实际需求,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或者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搬入新建或者调整的办公用房后,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和有关协议,及时将原有的公有房产交回公有房产管理部门,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于被撤销、合并的部门,要收回其占用的公有房产或者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处置。

第六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新建执行《自治州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和维护。州四套班子集中办公区公有房产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集中办公区以外的分散公有房产的日常管理、维护以楼幢或院落为单位,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明确房产占有、使用的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公有房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依照公有房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各使用单位公有房产日常管理维护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公有房产的维修应根据维修工作量和设备损害程度,分为小修、中修和大修。小修即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自行组织实施。大中修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报批。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项目维修资金、维修内容、维修标准的监督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修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小修(日常维护)。小修是指对公有房产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其项目为:

1.屋面检漏与修补工程;

2.天沟、斜沟、泛水及落管的检修或防锈;

3.门窗检修和油漆;

4.内墙、顶棚粉刷;

5.楼地面修补;

6.水、电、暖、气、空调、电梯设施等设备的检修和易损配件的更换;

7.上下水管道维修与疏通;

8.办公区道路、场地、围墙、路灯等局部整修。

(二)大、中型维修。公有房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修;满足下列条件3个以上的,可以申请大修。其项目为:

1.房屋结构严重损坏,存在安全隐患;

2.房屋屋面、外墙、门、窗等围护系统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

3.建筑装饰装修系统严重损坏,影响装修效果与安全;

4.空调与通风系统、电梯系统、水暖系统、电气系统等严重损坏,需进行更新改造的;

5.建筑面积调整超过原建筑总面积15%的小型扩建等;

6.办公区内道路、护坡、挡土墙、排污管沟等附属设施工程的整治和改建;

7.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的;

8.其他确需维修的项目。

第九条大、中型维修项目由各单位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有房产使用状况说明,拟维修的项目资金概算、资金来源及相关文件依据。

2.有主管部门的应附有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对于公有房产预算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盖章)。

4.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有房产大、中修计划和经费申请的汇总编报,审核公有房产修缮和设备设施改造标准。各单位报送大中修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时,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改建、扩建,超标准维修,不得随意变更批准的维修方案,不得将已实施项目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公有房产使用年限、设施状况、功能完好程度等建立公有房产使用情况台账。大、中修项目按照统一计划、集中安排、保证重点、解决急需、专款专用的办法安排。确需大中型维修的项目,使用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维修项目详细情况及维修预算报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各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维修项目列入维修项目库,根据维修标准、公有房产使用情况台账等对各单位申报的维修项目及维修经费预算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需进行可行性评估的,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申请的维修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十二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维修经费预算控制数内,结合核查或评估情况,筛选审定各单位申报的大、中修项目,汇总编列经费预算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维修工程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招标控制价审计部门审核制度,工程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已审批的项目预算相应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公有房产维修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执行,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维修项目资金支付审批制度,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公有房产维修工程项目的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公有房产维修工程应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DG/TJ08-207-2008)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维修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公有房产维修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归档。

第十七条公有房产管理和维护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程序擅自调整、处置公有房产的;

2.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标准和投资规模的;

4.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5.转移、侵占、挪用维修资金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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