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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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1号)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昌州党发〔2011〕47号),设立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清洁生产定期审核报告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批准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等噪声超标准活动的职责下放给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2、将批准人口集中地区熔炼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职责下放给县市环境保护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2、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3、加强落实自治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环境保护规划,起草环境保护单行条例;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及专项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州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减排目标制定自治州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实施自治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对自治州涉及环境保护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实施。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编制自治州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管理全州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州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负责发布自治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组织拟订自治州环境保护科技规划与计划;组织自治州重大环境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活动;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指导自治州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州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
(十二)承担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州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政务公开、保卫、信访、基建、后勤、机关财务管理及全州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制定局机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史志编篡工作,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老干等工作;协调管理县市环境保护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排污收费标准;监督管理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负责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二)宣传教育科技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发布自治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评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级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负责制定全州环保业务人员的岗位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环保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州环境保护科技规划与计划;负责环保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环境标志管理;组织自治州重大环境科技研究及环境科技活动;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三)法规科(监测监察科)
负责指导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在自治州的贯彻执行和监督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州环境保护单行条例,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测网;组织制定自治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和指导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自治州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自治州环境状况公报;组织拟订自治州环境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管理制度;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和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管理新建项目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五)污染控制科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有害有毒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全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负责全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上市企业环保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制度;组织制定自治州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参与审核各县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按照自治区总量减排目标,提出自治州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考核各县市总量控制计划完成情况;负责减排项目环保补助资金申报;负责核定重点企业及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负责确定州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自治州年度统计公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州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
指导、协调并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自治州生态状况评估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自治州境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物、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对州境内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监督检查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环保局机关列行政编制15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自治州环保局机关列工勤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自治州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自治州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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