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政府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1号)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昌州党发〔2011〕47号),设立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的职责。

2、取消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审核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监督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三)划入的职责

将原自治州建设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强化住房保障职能,负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2、加强抗震防灾的职责,组织实施抗震安居和城乡重要建(构)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县市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自治州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自治州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州统一标准、建设工期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自治州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自治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负责建筑行业企业职工劳保统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行业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九)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指导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初审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自治州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实施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自治州重点(示范)村镇的建设。

(十一)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安居富民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自治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对自治州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的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社团管理。

(十四)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络工作;承担文秘、督查、档案、外事、人事、职称改革、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宣传、政务公开、提案办理、信访、修志、继续教育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纪检监察、后勤及老干部生活服务工作;承担建设系统社团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信访工作;拟订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的论证、修改、报批和授权解释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各科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普法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住房保障科(自治州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落实工作;负责编制自治州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参与监督住房保障有关资金的管理;负责拟订自治州住房政策,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起草制定住房保障相关制度并监督指导实施;指导全州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和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州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房地产业科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房屋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州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评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统计工作;监督全州住宅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评审;负责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建筑业科

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州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技术政策以及建设科技重点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负责行业新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州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外省建筑行业企业进州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任务,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建筑行业企业职工劳保统筹管理工作。

拟订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与技术合作;负责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全州工程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并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以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业务的指导和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施工企业使用建筑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检验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及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自治区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工作;负责各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考核和监督指导;负责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州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州建设行业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和技能鉴定。

(五)城市建设科

拟订全州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和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对自治州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制定保护和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州城镇园林绿化和城建监察工作;组织国家和自治州园林城市申报工作;负责全州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论证等工作,监督管理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国家及自治区级重点镇建设;组织园林乡镇的验收和申报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综合管理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规定负责自治州建设行业项目审查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局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固定资产、劳动工资的管理;负责行业审计、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四、人员编制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列行政编制18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4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列工勤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昌吉州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